案例:
中国中央电视台前主持人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罚金4000元人民币。
法院查明,2017年10月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郎某聚餐饮酒后自行驾驶机动车离开,与正常驾驶机动车行驶的宋某发生刮蹭事故。后宋某报警,郎某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归案。经检验,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9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郎某赔偿宋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宋某的谅解。
朝阳区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5日提起公诉,郎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郎某及其辩护人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郎某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获得对方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
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酒驾驶或被判刑。
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这三个法律术语之间有什么关系?要怎么区分?酒驾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2月18日)规定:
1、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不构成饮酒驾车行为(不违法);
2、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为酒后驾驶;
3、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驶。
4、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特别说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危险驾驶”正式入罪。“醉酒驾车”从之前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用行政管理手段调整的行政违法行为,直接升格为犯罪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彰显了国家对于醉酒驾驶的打击力度和决心。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酒驾的规定:
1、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2、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的附加后果:
1、如果你醉驾留下刑事犯罪档案,可能和参军入伍无缘,因为你的犯罪档案会成为他们政审的障碍。
2、你说自己有工作,不怕被拒,那也错了。如果你是国家干部、公务员,因犯罪判刑,公职和党籍只怕要“双开”了。如果不是公职人员,你因醉驾判刑,用人单位指不定就会把你“炒”了,那也很抱歉地告诉你,你没法得到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你需要办理移民或留学签证,请你先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绝大部分国家都会把有犯罪记录的人拒之门外。
4、如果你是营运车司机,即使重新考回驾照,也终生不得从事营运机动车驾驶工作。
5、作为法人代表无法顺利办理营业执照。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因此,醉酒驾驶肇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司机,在被执行刑罚期间就无法作为法人代表开公司了。
6、如果一旦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成本则是无穷大。
对郎某醉驾案量刑的解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车,处一到六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又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两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过程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郎某驾驶的机动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驾驶的时间是在夜晚11点左右,路上车辆行人很少,行驶的距离也很短,从饭店到家大概三四公里的距离;在行驶过程中不存在超速情况,因此在“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方面,郎某醉驾情节较轻。
本案中,郎某在醉驾过程中虽发生了车辆剐蹭,但非常轻微(损失大小并没有做鉴定,但根据对方的证言证实剐蹭得非常轻微),且郎某第一时间就委托其亲属积极赔偿对方的损失,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根据最高院的有关政策,可不再作为醉驾的从重情节考虑。
在醉酒程度方面,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7毫克/100毫升,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但郎某同时存在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郎某所具有的自首情节,足以能够抵消醉酒程度较重的从重处罚情节。
郎某一贯表现良好,为人正直,工作勤勉,这次完全属于初犯、偶犯,事后已后悔不已,深感对不起妻子,对不起公众。真诚彻底的悔罪态度,也是量刑的一个酌定考虑因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郎某是名人而在量刑上受到优待,但也不能因为郎某是名人而在量刑上受到从重处罚,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层应有含义。换句话说,在法律面前,郎某只是一个普通人,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量刑。综合以上有关郎某醉驾的量刑情节,总体上仍属于情节一般,因此法院在上述《量刑指导意见》所规定的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判处3个月拘役是适当的,并且也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范围内。
最最重要的是,他人醉驾被抓或者出事,作为朋友不要以为就没有你的事,以下三种情况,你也跑不掉:
▶明知醉驾者驾车而乘坐,出事故后乘坐者需要自担部分责任;
▶明知对方驾车,而极力劝酒导致事故发生,劝酒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明知对方醉酒,仍然把车辆借给醉酒者,导致对方酒驾出交通事故,那么借车者主观上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律师再次提醒大家要时时刻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十字箴言,为了自己和同车乘客的安全,为了路人甲的安全,同时也为了自己家庭的幸福,作为一名司机,一定要做到杜绝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