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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五十九期: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那些事儿

 

 

通过对我国的裁判文书网数据进行统计发现,广东省关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的裁判, 2012年时为1281件,2013年是3544件,2014年是6582件,到了2016年已经是8016件。而这其中,2015年、2016年,广州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审结的侵犯专利的案件就共2379宗,其中2015年是808宗,2016年是1571宗,差不多是增长了一倍。

关于知识产权判例的一些数据,确实挺惊人的,这也反映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依法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了,但是,对于到底什么是知识产权,怎样的行为会被认为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相信咱们很多老百姓是没有什么概念的。

 

什么是知识产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目前包括三大块,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1、著作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其作品;(2)署名权,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摄制、改编、翻译等形式获得经济效益。

 

2、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比较常见就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如食品、包包、汽车等商标。

 

3、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怎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商标法》及《专利法》对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行为都有明确规定,我们就跟大家分享一下比较常见的侵权类型。

 

1、著作权法规定: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没有参加创作,但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的作品拍成电影等等。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中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种情况很出常见,很多诉讼案件都是这种情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等等。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首先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次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1、民事侵权责任

包括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其次主要是赔偿损失。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让大家更直观一些。

2015年,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判过这样一个案件。北京某公司是一家以设计、运营国内原创动漫形象“阿狸”为主的动漫文化公司,自成立以来,出版了多版“阿狸”包括桃子、影子、大熊、米卡、阿狸爸爸、阿狸妈妈等形象的绘本、漫画及剧本等系列作品,先后获得文化部颁发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最佳动漫形象奖等奖项,在相关公众和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北京某公司在2012年4月5日将动漫形象“阿狸新版”在北京市版权局作了著作权登记。

2014年11月,北京某公司发现河源某商场在售印有阿狸动漫形象的“拖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河源某商场销售的产品中的卡通形象与北京某公司的美术作品相比在创作特征上表现为相同或相似,且整体颜色搭配、比例完全体现了北京某公司作品的创造性特点,按照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河源某商场在未经该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北京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侵犯了北京某公司的著作权。法院判决河源某商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北京某公司损失5000元。

 

2、行政责任

如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责任总的来说就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作案”工具等。

 

3、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都有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责任。具体的罪名和量刑,我国的刑法有具体规定。

比如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等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14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16条规定【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刑法对具体的犯罪行为都做了具体的定罪认定。最后,我们再来分享一个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

 

这个案件发生在特区深圳。

2014年6月,被告人庄某、陈某伙同庄某河(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制作假冒“美心”、“荣华”、“安琪”月饼进行销售牟利。其中,被告人陈某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并参与部分生产工作,被告人庄某不实际出资,但全面负责组织生产工作,其组织工人分别在深圳、惠阳区厂房内生产上述三种假冒品牌的月饼。

被告人庄某先找到在东莞市某设计公司的被告人周某、陈某甲,由周某、陈某甲设计制作假冒“美心”月饼包装铁盒的图案。随后,被告人庄某找被告人袁某制作带有假冒“安琪”商标字样的月饼外包装纸盒、纸袋以及被告人林某甲制作带有假冒“美心”商标字样的月饼外包装纸盒。另外,庄某又通过被告人叶某介绍,联系东莞某制罐厂制作加工假冒“荣华”商标字样的月饼外包装铁盒。

最终法院判决:1、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2、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3、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4、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5、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6、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7、林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8、叶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从这个判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为庄某和陈某提供设计、制作假冒商标的月饼盒,同样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共犯论处,并需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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