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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五十八期:看剧普法:《我的前半生》关于抚养权的那些事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的话,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是如何确定的?

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判定抚养权的归属基本评判标准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其次,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父母双方的哪些情况会作为法院判决的考虑因素?

根据孩子不同年龄可以大致分为以下情形:

第一种是两周岁以下即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孩子随父方生活,如果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是可以准许的。

第二种情况是对于已满两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第一个是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第二个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第三个是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第四个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电视剧《我的前半生中》,罗子君为了夺回平儿抚养权,放下养尊处优的身段四处找工作,像第二种情况,应该也要考虑父母的经济能力和收入情况,对吧?

父母的抚养能力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前面已经讲了两周岁以内,两周岁至十周岁的小孩抚养权归属的判定标准,第三种情形肯定就是针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了。

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要考虑子女的意见。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已经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双方发生抚养权纠纷,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如果父亲和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又该怎么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子女已经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前面也讲到,《我的前半生》中有这样一个情节,罗子君放下身段四处找工作,就是为了夺回平儿的抚养权。那在现实当中,抚养权已经确定给父母其中一方后,另一方是否还可以主张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呢?

可以的。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变更抚养权。

 

在剧中,罗子君最终打动了法官,不仅仅是凭借着贺涵送来的关键证据,证明陈俊生并没有抚养孩子的时间,还因为她一番关于“温暖的家庭”的脱稿说辞。那么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抚养权会基于哪些情形而变更呢?

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离婚双方协商时或判决中所依据的父母的实际情况,可能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发生变化,法律出于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规定了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且能真实表达自己意愿的子女的意见应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在处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尽可能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心灵造成更大创伤。

 

除抚养权之外,抚养费又怎么计算和支付?

首先要明确,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是否需一次性付清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以一次性给付来说,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所以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有些会采用这种方式,但是这种情况不多。一般是定期给付,比如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支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这种情况也比较少见。

 

在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之后,随着生活水平提高、物价水平的提升,可能若干年后,之前确定的抚养费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子女的生活需要了,这种情况下,还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很多子女在年满18周岁,还在校读书,没有能力养活自己,像这种情况还可以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吗?

这个也要符合一定的情形。虽然子女年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且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在生活当中,也存在着一方带着孩子改嫁或者另娶的情况,那继父母是否负有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法定义务呢?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主要还是看继父母个人主观意愿。但是,如果继父母实际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抚养,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

 

在生活当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形也挺常见的,就是抚养权确定,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可能会去变更小孩的姓氏,另一方会据此拒付抚养费,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其实对于父母来说,孩子是他们的第二生命。我想不管离婚后小孩到底由谁来抚养,但是最重要的一点是,不要伤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方式。

如果小孩已满十周岁,有基本的辨识能力,首先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不能因为一味争取抚养权而伤害到孩子感情。毕竟,离婚后孩子还是双方的孩子,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而且孩子在满十八周岁后,他可以自愿选择跟随哪一方。孩子长大的脚步是很快的,当下该做的,还是要多花时间去陪伴他们,毕竟他们的开心幸福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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