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1年,李某在珠海的A银行支行处申请办理一张存折及一张借记卡,卡和存折设置了密码,未开通短信告知业务和网银服务。
使用过程中,李某的卡和存折没有发生丢失情况,交易流水显示涉案借记卡和存折一般是用来炒股、转账、在柜面交易或者是在ATM机上或POS机上消费。
根据涉案银行卡的历史明细清单显示:2016年4月18日,涉案银行卡在4600地区发生ATM取款5笔,取款手续费扣费5次,查询费扣费6次,消费8笔,跨境费扣费5次,共计29次业务,共计支出128693.74元。
银行表示4600地区即为境外交易,后经查实事发地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其实李某并没有在加州消费。经调查发现,李某的护照和通行证显示2016年4月份,也就是涉案银行卡在美国取款、消费时,李某没有出境记录,不仅没有出境,银行卡被刷的当天,李某在A银行处还亲自办理过某项业务,A银行也确认李某当天亲自到银行办理过业务。
也就是说案发当天,李某本人呆在珠海,但遥在万里之外的美国,却有人用他的卡、账号进行取款、消费,支出金额达12万余元。如果真是银行卡被伪造、盗刷的话,这真是“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啊。
李某称其在家族企业从事财务工作,涉案银行卡和存折一直由其保管,并仅由其本人和其配偶使用,一般用于证券公司三方存款。
李某称在2016年5月9日到珠海某支行打印存折流水时才发现卡被盗刷,于是到珠海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警。
2016年7月21日,珠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决定对李某报案进行刑事立案。
随后,李某向法院起诉A银行,要求该银行赔偿其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
听完案情介绍,感觉两方都挺无辜的,站在储户方,想的应该是我这个卡、存折都拿在手上,也没给人使用过,密码肯定也不可能告诉别人,我人也在本地从来没离开过,怎么就给人在美国盗刷了呢?这个境外盗刷的人也肯定找不着了,损失只能找银行赔偿。但是站在银行方来看,我一个银行那么多业务,境内外都有,监管也监管不过来,卡由用户自己保管,泄密的可能性也挺大的,要是全由银行承担责任,这也有失公平吧?想起来是挺纠结的。
没错,这个卡被盗刷的过错由谁来承担,系本案中重要的争议焦点
那法院对此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院就认为,李某向A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借记卡和存折,A银行予以批准并为其办理了银行借记卡和存折,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A银行支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应负有按照李某的指示将存款支付给李某或者李某指定的代理人,并保证李某借记卡内和存折存款安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或银行设置的银行柜员机、银行认可的交易终端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银行认可的交易终端,通俗点说是任何银行认可的,可以使用该借记卡的机器吧?
可以这么说,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当天李某在珠海,李某表示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间,涉案银行卡在李某身上,存折存放在家里;
A银行支行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交易的银行卡是真实银行卡,仅以李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交易卡是伪造卡和根据《银行借记卡章程》的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为由,认定李某所诉交易应为或应视为李某本人所为,法院认为对银行的这种抗辩,对此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凡是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前提是交易使用的是真实的银行卡,综合双方均确认的事实即2016年4月18日李某在珠海、李某表示当天银行卡在身上,存折存放于家里、A银行支行又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李某持有的涉案银行卡和存折被他人盗用等情况,法院认定涉案交易发生时,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借记卡真卡并没有用于交易,本案属于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李某银行卡内的存款,即是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行为,不能视作双方完成的交易。
银行卡被盗刷的举证责任,法院认为是应由银行承担是吗?
没错,本案中认定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中,我们举证责任分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面对某些“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情况时,就需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让有明显的优势地位及收集证据的便利、实力一方去承担举证责任。以银行卡被伪造,盗刷为例,被窃取信息的来源有二,第一种是储户无意中泄露了个人信息,第二种是不法分子在银行的ATM上装置记忆膜、读卡器,或在ATM旁装置微型摄像头等,借此盗取了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储户在第二种情形下基本无力提供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其信息系在银行系统遭到泄露,同时想证明自己在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不存在过失更是难上加难。
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举证,到底是储户自证清白,还是由银行举证。这一点,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需要通过综合全案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先回到案例中,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何。
本案中,A银行支行认可的交易终端在他人利用伪卡进行交易仍能成功,说明了A银行支行未能尽到保障李某存款安全的义务,理应对李某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对李某要求A银行支行赔偿其被他人盗刷银行卡的损失128693.7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非常激烈,最后法院还是支持了储户的诉讼请求,判决银行赔偿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
没错,银行随后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结合涉案银行卡境外短时间内多次消费ATM取现、基本不留余额、持卡人没有出境、发现后报案等事实,原审认定涉案银行卡支出系伪卡交易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这案件总算尘埃落地了。
其实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例,近几年可以说是层出不穷的,面对大量“克隆银行卡”纠纷,各地法院对银行和储户的责任划分并不统一,判令银行不承担责任、按比例承担责任或承担全部责任的都有。
通过分析这些案件,我们可以发现,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具有一些共通性,通过总结这些共通性,我们可以发现,储户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之后,要马上采取一些措施,以备应诉、调查的需要,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银行卡被盗刷后,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
首先,建议银行卡开通短信通知业务,这样每一笔款项的来去都有即时提醒,银行卡被盗刷之后也能马上发现,迅速采取措施阻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其次,为了避免盗刷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要马上通过电话方式向发卡行电话挂失,紧急冻结。
第三,为了证明案发时银行卡在本人身上,银行卡和本人均在本地,不可能同一时间在异地刷卡消费,储户需迅速持银行卡到本地的柜员机操作,并保留柜员机小票(查询、存取等)。
第四,为了证明银行卡仍由自己妥善保管,盗刷消费非本人所为,储户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详述被盗刷情况,主动向公安机关出示真卡,并留好报警回执。
另外,储户应迅速通知银行说明银行卡被盗刷事宜,让银行也有时间采取措施,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储户可主动沟通后续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储户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