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声音

Voice

法治声音第五十五期: 河源满街头都是共享单车了,《法治声音》告诉你,这些行为不可有……

 

 

       6月9日起,河源也有共享单车,首次投放OFO小黄几批,近日又投放了Hellobike的蓝朋友好几批,在市区街道上的共享单车几乎是随处可见,共享自行车的兴起,市民的出行提供了极大便利,在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7月,全国共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近70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600万辆,注册人数超过1.3亿人次,累计服务超过15亿人次。

      有了共享单车,确实很方便,但不知道我们也发现,偶尔我们会在一些较偏僻的小巷、角落中,发现共享单车们的身影,网上也发布过一些不文明停放共享单车的图片,停在居民楼的过道里,停在树上,停在墙上,真是停哪儿的都有。

      真是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你停不到,说起来都汗颜,车辆乱停乱放现象确实经常都能看到,甚至有骑行人在交通违法后为逃避处罚丢弃车辆一走了之,或者是将共享单车直接骑回自己家,成为自己的私人专有的自行车。

       还有驾驶共享单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不按交通信号单行驶的现象也很普遍,根据深圳市的调查显示,7月份,深圳交警共查处属共享单车的交通违法12219宗,占涉自行车交通违法总量的62%。

       目前在全国各地,违法违规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层不出穷。比如,今年4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36岁的应某将3辆ofo小黄车推回家并上了私锁,最后被警方以盗窃罪处10天拘留处罚。据悉,应某是南昌因盗窃共享单车受警方处罚的第一人。

 

       据刑法理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以上应某的行为,通过私自上锁的方式,排除了他人对单车的使用,而供自己独用,实际已构成非法占有。按理构成盗窃,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其实,各种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都可能涉嫌犯罪:如将单车去除电子锁,然后通过放置于隐秘处、家里、小区车库、将单车变卖等行为可能构成盗窃;通过各种方式损坏单车,造成损失较大的,可能构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

 

       南昌警方给予应某拘留10天,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呢?前面讲到的各种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会面临怎样的处罚,这样做要承担怎样的后果呢?

       视情节轻重,可能触犯治安管理法,面临治安处罚,也可能触犯刑法,面临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近很多新闻,全国很多地方依法严查破坏、违规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如成都公安机关明确表示,对蓄意破坏、盗窃共享单车等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在南京,警方更是联合ofo等8家共享单车企业,共同建立黑名单机制,要让不遵守交通规则、破坏共享单车之人,与共享单车绝缘。而在五月份,已经有20人骑行违规被全平台封杀。

        前面也提到,深圳市对违法违规使用共享单车的统计数据。深圳交警也表示,已于8月10日将这些数据通报给了各企业,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的违法行为人启动停用措施。那么此次“禁骑令”源自6月1日深圳交警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共享单车用户使用行为的联合声明》规定。根据规定于7月1日正式启动对在深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人实行共享单车停用措施。联合声明还规定同一使用人一年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出现1次交通违法的,将受到停用共享单车1周的处罚;如果出现2次,则停用1个月;如果出现3次则停用半年。

        同时,为了确保“禁骑令”能落到实处,深圳交警将通过随机抽取相关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身份信息,与企业执行情况进行比对,看相关违法行为人在停用期内是否使用共享单车,以此来督促企业按规定执行。

      

        全国各地关于对共享单车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措施,国家是否有出台相关规定来规范共享单车的使用等行为

        针对共享自行车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了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有效预防和减少因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充分发挥共享自行车在引领市民守法、安全、文明、绿色出行方面的优势作用。8月2日,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委、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主要有哪些亮点:

        首先指导意见要求各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各城市要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规范对用户在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

  

        什么是采用经济惩罚、计入信用记录措施规范共享单车:

        指导意见对于加快共享单车领域信用记录建设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定期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用户信用评价,鼓励企业共享信用信息,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也就是说,如在使用共享单车有不文明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也会被列入使用者个人的信用记录。

        该措施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人们的骑行行为,但是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首先要实名制才能报送,所以《指导意见》也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使用”。目前,各主要运营企业现实操作中均采取用户实名制,并且从信用体系建设角度看实名制也确有必要。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积极联合有关部门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协议,引入信用手段推进该领域的信用建设。

 

         指导意见还有其他亮点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禁止未满12岁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据此,《指导意见》规定“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为落实好这项法律要求,需要企业和用户严格实施实名制,同时加强安全宣传,让用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其次,《指导意见》鼓励免押金提供服务。用户资金安全是“守住安全底线”中的底线之一,《指导意见》提出了三项措施:

     一是鼓励采取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有助于从源头解决用户资金安全问题。一些运营企业目前正在探索采取信用积分等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务,为约束用户行为提供了新的路径。

     二是鉴于当前通过收取押金来约束用户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需要,《指导意见》对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及专款专用、接受监管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要求。

     三是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退即还”等模式,尽可能减少押金资金规模,防止形成资金池。

     四是要求运营企业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必须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来提供。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华侨城A2栋4号商铺
电话:0762-3456768
邮编:517000
邮箱:GDwangmiaomiao@163.com

Copyright © 2016 广东言简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2022022462号

访问人数:144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