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7年4月20日,受害人谢某某因感冒在某镇街上的平安药店输液导致死亡。案件发生后,当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政法委及司法局领导积极协调维稳、信访、派出所、司法所、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及律师共同参与调解,经对受害者家属方与侵权方家属进行调解,双方同意参照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具体项目和标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后事误工费和交通费等,双方达成协议,由侵权方家属代具体侵权责任人谢某某支付人民币柒拾伍万捌仟元整(¥758000.00)给受害方家属以了结民事赔偿部分,最终受害方家属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很好地维护了在民事赔偿部分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述案件有什么特点?
上述案件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交叉,一个是民事上的人身被侵权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一个是涉嫌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民事赔偿义务主体是谁呢?
民事赔偿义务主体是某镇街上的平安药店具体侵权责任人谢某某,即犯罪嫌疑人谢某某。
在上述案例中,受害者家属可以通过那些法律途径来主张合法的民事权益?
可以通过三种法律途径方式来主张合法的民事权利: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单独提起民事诉讼;3、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结合上述案例,以上三种法律途径方式,您认为哪一种是最大限度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上三种法律途径方式能否作个比较,孰优孰劣,为什么?
个人认为,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最优先,其次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最后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首先,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交叉的案件中,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最优先,一方面受害者本人或家属可以在民事赔偿部分得到了充分的权利救济,至少是在经济上得到了一定的弥补;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即民事方面的具体侵权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在量刑方面上,因为获取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和积极赔偿在一定程度上能成为其从轻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而刑事部分一旦判决后再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积极赔偿就不能作为从轻量刑的条件,很多情况下就不会积极给予赔偿了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其次是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交叉的案件中,民事赔偿问题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假若在民事赔偿问题没法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情况下,考虑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只能索赔物质损失,比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而排除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并非就得不到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而已,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方或已死亡受害者的家属可以单独提起民事索赔诉讼,从而使民事赔偿部分权利救济得到了更大的维护。
最后,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交叉的案件中,民事赔偿问题考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只能索赔物质损失,从而使民事赔偿部分权利救济得不到充分救济
因此是最后考虑的一种法律途径维权方式。
就上述案例而言,通过县委政法委及司法局领导积极协调维稳、信访、派出所、司法所、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及律师共同参与调解,经对受害者家属方与侵权方家属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使得受害者家属合法权益尤其是经济上弥补方面得到最大维护。
前文多次提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请问具体规定如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如果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交叉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受害者或者已死亡的受害者家属根本得不到任何的经济赔偿怎么办?更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从何谈起?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很多受害者或者已死亡的受害者家属得不到任何的经济赔偿是因为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人员其本身大多数就是经济上处于弱势群体的一员。受害者得不到任何的经济上的赔偿,或者说受害者因犯罪行为的侵害导致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幸好国家政府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注意到这一方面的存在问题,现在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都会对因犯罪行为的侵害导致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据我上星期看到的央视新闻报道,因犯罪行为的侵害导致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全国人民法院给予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总额达到人民币2亿多元。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交叉的刑事案件中,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您是如何展望的?
除了之前谈到的三种法律途径方式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外,我希望国家在因犯罪行为的侵害导致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给予更大的经济补偿,比如建立有关专项扶助基金组织、社会人士捐款公益机构、探索在国家征收的税费之中开征相应的救助费等,由相关的专项扶助基金组织、公益机构、国家财政出相应的款项对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进行更大的权利救济,最后可以借鉴下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处理的经验,让我们的国家在这方面给予高度重视,真正让广大的人民群众尤其因犯罪行为的侵害导致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真切地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和国家更大的关怀与体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