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0日下午,东源县柳城镇村民陈某洪怒气冲冲来到镇司法所,反映其邻居陈某如建房导致其房屋天面出现裂缝,漏水严重,请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化解双方纠纷。
柳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陈某洪的申请后,迅速召集双方到房屋现场了解情况,了解造成房屋天面出现裂缝漏水的原因,进行初步评估。接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申请人陈某洪认为,陈某如房屋靠近其房屋墙基砌墙而起,压住其房屋墙基底座,又建房三层半,压力过重,导致其房屋墙基下沉牵引墙身出现裂缝,要求陈某如维修好其房屋天面不漏水即可。而被申请人陈某如认为,陈某洪房屋天面出现裂缝漏水的原因,未经质鉴部门鉴定,不一定是其建房压力大重所致的,陈某洪的要求没有事实根据
为了防止邻里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柳城镇人民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同意不通过质鉴部门鉴定责任,陈某如愿意一次性补偿给陈某洪1200元维修天面费用。维修施工由陈某洪自行负责,维修后再出现漏水,由陈某洪自行负责”。
什么是相邻防险关系纠纷:
邻防险关系纠纷:又称相邻危险预防与排除关系纠纷。损害防免关系也称相邻防险关系,包括因基地相邻产生的防险关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和因建筑物装修产生的相邻防盗安全关系。处理不好相邻防险关系极易发生纠纷。
相邻防险关系纠纷有什么特点?
因该类关系引起纠纷涉及相邻人人身、财产的安全,生活的舒适,历来为相邻人所重视。是否构成侵权需依据具体的自然条件(如地质条件)、社会条件(如治安条件)及建筑物自身的条件(如建筑物高度、相互距离)具体确定,很难有统一的标准;有些损害或危险很易确定,有些则需要专门机构来鉴定。侵权的成立也不以造成现实的结果为前提,只要构成危险即可。纠纷涉及的证据有直观性,有的证据不易固定。纠纷的解决上有很强的时限性,有些危险需要立即排除。
我国对相邻防险关系纠纷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都对相邻关系及因其产生纠纷的救济途径进行了规定。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房时应如何避免纠纷的产生呢?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据此,相邻人在自己所有土地上建筑施工、铺设管线、安装设备等,应当采用必要的防范措施,不得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如相邻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险或施工中架设管线、挖沟等危及一方人身财产安全时,相邻一方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消除危险,造成损害的,则可以向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请求支付赔偿金。具体说来,相邻危险预防与排除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不动产安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掘土地或者开挖地基、建造建筑物时,要注意避免使相邻土地的地基发生动摇或动摇之危险,致使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受到损害。
2、在与相邻不动产的界线附近处铺设管线(如水管)时,要防止土沙崩塌、水或污水渗漏到相邻不动产。
3、不动产权利人在安装设备时,要注意预防对相邻不动产的危险侵害,并有义务排除此类危险。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此类纠纷时应注意什么内容?
此类纠纷请求赔偿的依据是以不动产相邻关系为基础,属于物上请求权,不以侵权方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相邻防险关系以预防为主,不以产生实际损害为前提,只要构成危险即可。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该条款可作为调解相邻防险纠纷的法律依据。在这宗纠纷中,调解员及时的介入,准确依据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化解了邻里纠纷,房屋漏水也得到及时修复,同时也排除邻里之间存在的矛盾激化,维系了邻里间和睦相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