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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四十三期:深入解读业主管理委员会

 

 

         据了解,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从2001年起步,距今已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至去年,市区共有物业管理企业123家。但在市区的居民小区中,经走访发现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比例不足四成,业主意识堪忧,今天咱们的话题,就围绕业主委员会而展开。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业委会的主要作用是什么?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代替业主大会行使职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怎么产生的?由业主选举产生选举方式有很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较小型的小区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直接选举产生;较大的小区,业主可以先按照楼层选举各自楼层委会,然后每个楼层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具体的选举方法其实并无限定,自由度较高,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等事项均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要多少业主参与选举或者多少业主发起才可成立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需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有两种发起途径,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否有任职资格要求呢?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细节呢?这是因为业委会是民间自治组织,委员们基本是义务工作,没有工资不说,还要统筹、管理繁琐杂乱的小区工作,监督物业工作等等,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精力,常见退休后的老人家,热心的较为空闲的人担任,之前就有一个小区发生了这样的事,业主一家居住在小区里,业主的妈妈想当然的认为自己具有业主的身份,参与竞选业委会委员,忙前忙后热心工作了一段时间,但最后备案的时候,才被告知其不具备业主资格,不可担任业委会委员,最后闹得比较不愉快,意见也比较大。

        业委会委员是否有任期要求呢?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选举完成之后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委会开会时有何议事规则呢?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目前业委会面临的问题及困境:

       业委会成立或存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还是不少的,首先是小区居民普遍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意识薄弱,普遍不知道、不清楚“业委会”有什么用,也不知道业委会能做什么,导致对业主委员会存在不理解、不支持,对业主委员会产生误解,有人甚至认为业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就是当官的。

       其次,因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委会就具有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权,这一点可能会与建设单位形成利益冲突,导致业主委员会的启动比较难得到建设单位的支持及帮助,使得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困难重重。

       第三点,现有的关于成立业委会、规范业委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够完善,指导性、可操作性不强,规定的较为宽泛,对具体申请程序、操作细节并没有规定,例如对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成立所需材料、对备案提交的材料统一的格式要求、选举的办法、选票的格式等具体性的细节均没有做具体明确、细致的规定,这同样成为业委会成立的障碍。

         面对这些困难,有什么建议?

         鉴于我市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成立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认可可以从如下方式进行解决。

      (一)政府加大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宣传力度。

         政府应加大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宣传力度。印发统一的宣传资料,张贴宣传公告,利用网络新闻媒体媒介的方式播放公益广告,加大对成立业主委员会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如何成立的宣传力度。让小区居民了解为什么要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什么好处?如何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有什么权利?通过宣传,让居民充分了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作用。

      (二)尽快出台关于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操作流程的指导规则。

        对于我市的指导规则的内容,我们可以参考广州、深圳、武汉等业主委员会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关于规范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河府(2015)42号],出台适合我市的指导规则。同时规则应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设置流程图、成立指南,提供规范的申请书及相关应填写的表格,明确选举办法、选票的格式,详尽应准备材料清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

      (三)政府应引导、建议业主在筹备阶段聘请专业法律人员参与业委会的筹备。

        由于业委会成立过程中涉及较多的法律专业知识,同时业委会内部的管理、决策机制也需要有专业法律人员的指导,如果在筹备阶段有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不仅可以事半功倍,还能更好的化简矛盾。

      (四)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街道办、居委会的基层办事人员培训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可通过聘请专家开展全市统一的业务培训,也可邀请其他市的相关部门介绍经验,只有政府具体的工作人员熟悉掌握了有关的与其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开展有法可依,办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真正发挥指导监管的作用,再遇到业主提出的疑问时能给出合法合规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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