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必要性是什么?
201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了修改,依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2015年9月25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我市成为全省第二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市,拥有了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条例》的出台,可以使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健全我市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实际的程序法,非常必要。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同时还参照了《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分八章共69条,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明确了法规案的审议程序、法规案撤回的规定、法规案的表决程序、终止审议的情形、修改和废止法规案的程序等内容。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符合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二、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条例》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同时应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向人大代表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会议;进行立法论证、立法听证时,应当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等。
四、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主体。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前,均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本市国家机关、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均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五、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1、建立健全起草机制。《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2、明确提出法规案的主体。《条例》规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的主体有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主体有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3、建立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机制。《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后的十五日内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保证立法活动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方面,《条例》有哪些规定?
一、建立立法论证、听证机制。《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意见。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二、建立地方性法规公开征求意见机制。《条例》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三、建立立法表决前和后评估机制。《条例》规定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地方性法规实施两年后,或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条例》的实施日期是什么时候?
——《条例》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