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案例:最近一段时间,河源CC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总很心烦,企业被银行降低授信额度,之前谈好的贷款申请方案被暂停,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了困难;在不久前的招标活动中,因为得知企业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长期合作的单位拒绝其参加今年的招投标活动。更让王总郁闷的是,现在他被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出行也不方便了。原来,王总和他经营的企业遇到的种种不便,均源自于企业曾经的涉税违法行为。不久前,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信息,称王总所在的企业存在涉税问题。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后发现,该公司采取账外经营方式隐匿收入339.20万元,检查人员依法对王总经营的CC公司作出补缴税款62.75万元、罚款31.38万元的处理决定。王总最初并没有把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当回事,也没有按期执行处理决定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将企业信息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进行公示,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也被税务机关降为最低的D级。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增加了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频次,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税收监控对象,并将其涉税违法信息传递至财政、公安、金融、商务和出入境管理等多个联合惩戒成员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此外,CC公司不少老客户和业务合作单位,通过信用平台和媒体得知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也纷纷对该公司的信誉度、经营能力提出了质疑,企业因此失去了不少订单和合作项目。王总这才慌了神,急忙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王总向检查人员小邹讲了近期公司经营和自己出行遇到的种种不便,询问小邹企业的信息何时才能撤出税收“黑名单”,摆脱纳税信用D级,让经营不再受限。
小邹告诉王总,涉税违法后,如果积极补缴税款,改正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也为企业提供了修复信用的机会。根据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规定,对偷税和欠缴应纳税款被税务机关公告的纳税人,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可以从税收违法公告栏中撤出。
“你们公司已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我们会将尽快提请上级审批,将你们公司的信息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里撤出来,并通知其他部门停止联合惩戒。不过被税务机关处理处罚的记录和被评为D级纳税人的记录仍将作为税收信用档案保存在信息系统中,以后如果你们公司坚持依法诚信纳税,税收信用是可以得到修复的。”小邹说。
听小邹这样说,王总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他对小邹说:“没想到一时糊涂,给企业经营和个人信用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今后我一定诚信纳税,守法经营,把损失的信用弥补回来。”
问: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的级别是怎么划分的?
答: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个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最终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为A级,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B级,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C级,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
问:要怎么样的企业会被评为D级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问:刚才案例中不只税务部门对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还有其他部门也开展了联合惩戒,这是怎么回事呢?
答:早在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和财政部等21个部门就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
1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和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
同时,明确了惩戒措施的法律依据、责任部门及操作程序。惩戒措施之多,几乎包括了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的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又适用于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的所有惩戒措施,惩戒力度是非常大的。
问:刚才说的都是惩戒措施,请问如果纳税信用好的话,又有什么激励措施吗?
答:当然是有的,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A级纳税人会主动向社会公告;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有条件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便利服务措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等。
此外,在201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等29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项目管理、税收服务、融资授信、进出口等18个领域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这是国家层面第一个多部门联合签署的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
就拿我们河源来说,在2015年底,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与市银监局联合启动河源市“银税互动”合作服务项目,全市有1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国地税主动向银行推送纳税信用评价各个级别的名单,充分激活税银合作潜力,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就2016年全年,通过“银税互动”项目,银行共为我市80户纳税人提供了7.84亿元的贷款,其中为14户小微企业提供了7761万元贷款,解决就业3600人。
此外我市还正式启动“税保合作”项目。2016年9月23日,河源市国税局、地税局和人保财险河源市分公司通过三方协商,签订了《河源市“税保合作”服务小微企业发展项目合作备忘录》,这是继“银税互动”项目之后又一创新举措,对充分发挥纳税信用与保险机制作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税务部门向人保财险河源市分公司推送全市小微A、B类级别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变动情况及相关纳税数据,保险公司主动为守信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增信担保,从而推动纳税信用与信贷信用有机结合、增值应用,有效提高小微企业诚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