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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三十六期:拍照也会被捉?还是大罪?《法治声音》这样说……

 

 

    提示案例:随着网络情报窃密活动日益复杂,互联网已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实施策反窃密的主要渠道,其中不乏90后被收买的案例。

    2016年,出生农村,家境不太宽裕的山东某高校大学生刘某,在QQ群里发了求助帖“帮忙找工作”。不久,一网名为“天使”的人回帖,询问了其姓名、手机号、就读院校和专业,然后表示愿意提供帮助。

    同年5月,“天使”给刘某提供了一份“社会调研员”的兼职,月薪3000元。刘某所在的城市有一个军港码头和一家历史悠久的造船厂,他的“调研”工作就是到军港拍摄军事设施和军舰,到船厂观察、记录在造在修船舰的情况,并将有关船舰方位标识的电子地图做成文档,提供给“天使”。双方约定的传送方法是:通过手机短信约好时间,由刘某把加密文档上传至网络硬盘,“天使”立即从境外登录下载。2016年12月,刘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审查。“生活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大幅降低了间谍策反的时间、金钱等成本,日益成为境外情报机关获取我国机密的重要渠道。”。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忽视国家安全方面的教育,以至于很多人自己正在从事间谍活动,或者做出了危害国家的行为仍不知道。

    问:我们国家有国家安全法吗?

    答:早在1993年,我国曾公布施行过一部国家安全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履行的职责特别是反间谍工作方面的职责。但随着国家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这部法律已难以适应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的需要。2014年1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的诞生,全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应废止了原有的国家安全法。为适应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二部国家安全法。

    问:新的国家安全法什么亮点?

    答:2015年7月1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创造性地提出了许多观念原则和制度机制。归结起来,其创新亮点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确立了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思想。

    2、突出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

    3、首次界定国家安全。

    4、确立了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5、首次提出网络空间主权这一概念。

    6、首次规定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问:什么是国家安全?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如台独分子一直没有放弃“两个中国”的梦想,达赖喇嘛也在境外成立了流亡政府,东突厥势力也在国内大搞破坏、谋杀、爆炸等活动。

    2、参加境外各种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或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

    无论行为人是否接受了间谍组织的任务,是否进行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或其他破坏活动,只要参加了间谍组织,即构成了间谍犯罪。未参加间谍组织,却接受了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任务,也不管其任务实现与否,不影响间谍犯罪的成立。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一般指在未参加间谍组织,也没接受其代理人任务的情况下,主动为间谍机构窃取、刺探、收买、提供情报。不管情报是否到了间谍手中,都不影响间谍犯罪的成立,就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或者将防地设施、武器装备交付他国或敌方的行为。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问:作为普通公民应该怎么做?

    答: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国家安全法》第1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7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是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是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是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是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是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八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问:公民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得罪了坏人,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怎么办?

    答:不用怕,国家安全法规定了公民协助办案的合法性。公民如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在极端情况下,公民如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受害公民可以依法申请补偿和抚恤;另外,如果国家安全部门,相关单位在执行维护国家安全中的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建议,严重的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有了国家安全法的保障,大家不用担心路见不平一声吼,反遭坏人报复了。最后,我想补充一点,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2条规定,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所谓“突出贡献”,是指做出了明显高于常人的、超越一般的成就,其行为可以作为正面榜样予以树立以激励他人,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国家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不同的荣誉或者财物方面表彰、奖励,以示鼓励。

    问: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答: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安全法》从以下两方面规定有关责任主体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一是《国家安全法》第11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在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中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作出专门规定。

    问:各地方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问:《国家安全法》中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有哪些?

    答: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国家安全法》第42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同时,第75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问:《国家安全法》关于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14年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国安委主席习近平同志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思想,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确立了重要遵循。这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4月15日,是一个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日子,因此将其确立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后每年这个时间都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时刻不忘国家安全的良好氛围。

    问: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问:《国家安全法》自何时开始施行?

    答: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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