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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三十期:河源首部地方性法规实施在即,《法治声音》带你深入解读《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

 

 

        河源有着非常丰富的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河源市首部实体法《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即将于2017年3月6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我市保护和开发恐龙地质遗迹资源有哪些重要意义?

        河源红色盆地的地层中蕴藏着丰富的恐龙地质遗迹资源,分布范围广泛,并具独特性,集恐龙蛋化石、恐龙骨骼化石、恐龙脚印化石于一体,由此成为了世界罕见的“龙蛋共生地”和“三位一体”的“中华恐龙之乡”,具有其他地方难以比拟的优势和条件。保护好河源这种稀缺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依法做好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加快恐龙地质遗迹科学研究、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提升河源知名度,全面推进全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

        1、条例的公布施行,为依法保护好我市恐龙地质遗迹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从立法初衷到具体条款都充分体现了科学、民主立法的要求,符合我市依法加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科学合理利用恐龙化石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是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加快地方立法步伐,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的具体体现,也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党委决策部署,把党的意图通过法律程序变成人民群众自觉行动的具体体现。条例的公布施行,填补了我市在立法保护恐龙地质遗迹资源方面的空白,为全省乃至全国依法保护好恐龙地质遗迹资源提供了经验,省人大常委会也给予高度评价。

        2、条例的公布施行,有利于厘清部门职责,完善监管措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既涉及国家的有关法律关系,又涉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条例的公布实施,不仅为我市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而且为国家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条例公布施行后,将依法处理好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调整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推进我市规范恐龙地质遗迹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促进恐龙地质遗迹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转变。

        3、条例的公布施行,有利于打造河源恐龙文化品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恐龙地质遗迹是我市重要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和宝贵稀有的物质财富,具有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和旅游观赏价值。条例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有利于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把恐龙地质遗迹作为优势、作为品牌、作为资源、作为文化旅游产业来发展,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开展科研、科普、教育和旅游等活动,打造好恐龙文化这一具有魅力的知名品牌,培强做大文化旅游产业,提升河源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对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深入解读《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的原则。“统筹规划”主要是指要统筹河源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护为主”是指对于不可再生的地质遗迹资源,要着重保护,将保护放在开发之前,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保护的行为。

        2、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科研优先”是指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发掘、收藏要优先满足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普教育的需要。“合理利用”是指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恐龙地质遗迹资源进行活化利用,带动河源社会经济发展。

        二、《条例》的主要思路:

       《条例》共35条,总体内容贯穿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这一主线,针对我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保护为主的理念,通过对恐龙地质遗迹进行保护为主和合理利用相结合,重点规范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适用范围、应当遵循的原则,对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机制、发掘收藏、合理利用、执法主体、行政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来讲,就是以《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为主要依据,以保护恐龙地质遗迹、规范执法行为和明确责任为出发点,进一步厘清有关部门、单位、个人等在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细化《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部分条款的内容,加大保护力度,强化执法手段和措施,对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制度:

         1、《条例》保护的对象范围。

        《条例》第三条对恐龙地质遗迹的概念作出规定,使用地质遗迹的概念使得条例要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恐龙化石,还将化石所处的地质环境、生态环境等涵盖进去,合理确定了保护内涵,符合河源地方保护实际需要,且地质遗迹属于《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能够与上位法准确对接。同时,结合河源市保护工作的实际,条例着重对恐龙化石的保护管理作出更加具体规定。

         2、关于管理机制与经费保障。

       《条例》第五条规定政府对恐龙地质遗迹保护职责,并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八条规定政府建立恐龙地质遗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第六条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七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护工作。第九条规定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的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3、关于举报机制。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贩卖、盗挖、哄抢、破坏恐龙化石等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并明确接到举报后的处理措施。针对河源市近年来出现的非法盗挖、哄抢、贩卖恐龙化石等现象,细化对举报有关事项的规定,符合河源当地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4、关于民间收藏的规范管理。

         针对我市民间收藏恐龙化石数量众多的现实,为了加强规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此作了相关规定。1.鼓励单位或个人将收藏的恐龙化石委托本市的博物馆代为保管、展示,或者捐赠给本市的博物馆收藏,市人民政府对捐赠恐龙化石给本市国有恐龙博物馆收藏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2.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本条例施行前收藏的恐龙化石,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5、关于表彰奖励。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中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捐赠恐龙化石给本市国有恐龙博物馆收藏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6、关于科研科普利用。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零星采集恐龙化石迹标本有关内容。《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依法依规利用恐龙化石开展科研、科普、交流、宣传等活动,需要将恐龙化石运送到外地的,应当报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具体材料的内容,同时明确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因上述活动进出本市的恐龙化石进行查验,并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监管。这些条文加强了对河源恐龙化石的保护与管理,符合保护工作的客观需要。

        7、关于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

针对河源目前已有经批准建立的河源恐龙化石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情况,条例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对该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突出了保护区内实施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分区保护的规定。

        8、关于法律责任。

        针对违反条例的具体行为,条例规定了监管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相应法律责任。设定法律责任时,严格控制在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幅度内。同时,充分考虑违法的具体情形和执法实际,明确执法主体及其权限,适当区分不同违法情形,确保法律责任设置的合法性、科学性。

      《条例》设定了哪些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由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总共有6条,集中体现在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四条的条文当中。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单位在生产、建设等活动发现恐龙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恐龙化石,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恐龙化石及未建立收藏的恐龙化石档案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界标的,由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恐龙化石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恐龙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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