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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二十八期:又见女性遭骚扰事件,《法治声音》防狼有术!

    案例:

     早些时候,我们在节目中报道了“和颐酒店女子遇袭事件”的后续法律分析,从外地去北京办事的女子弯弯差点儿在酒店被明目张胆拖走的风波还未平息,同样发生在北京,近日又出了一则女职工遭遇高管性骚扰,不上床就下岗的新闻。

     2016年12月7日,一名网友在微博曝光,“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某业务线副总经理欲潜规则女下属”。爆料称,遭女下属拒绝后,该男子便以将其辞退相威胁。

   据了解,涉事一方为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商业区管理总部某中心副总经理关某,从曝光的聊天记录来看,关某多次以谈工作为借口,要求和女下属开房,并提到“你可以留下、辞退别人”、“你若没有建议,我就视为你不想留在民生,只能选择辞退”等威胁话语。

 

     最终该女员工选择了主动辞职,并以邮件的方式将事情曝光,称自己虽然是一个没有背景的外地女孩,但她有她的尊严。”并质问道,“我认真工作,没有做违规的事情,你凭什么可以辞退我。”

    此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12月7日,民生银行迫于压力对涉事关某做出处罚,回应处罚内容如下:

   当事双方分别是中心商业区管理总部4中心副总经理关某,另外一名王姓女职员已于11月离职,是临时员工。上周发现此事之后便开始着手调查,网上流传的微信聊天记录属实,关某对王女士确实存在一段时间微信上的骚扰,初步确认两人之间的行为只局限在微信上,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关系。

    目前民生银行分行已经对关某做出了处理,要求关某做出个人深刻的检查,对其暂时停职并停发了季度奖金,将对其严肃处理、严肃问责。

    这一回复引起了网友更大的不满。

    经济学家马光远在微博评论称:“民生银行可真包容啊!为了高管太拼了!连性骚扰都重新定义了!”

   “民生银行重新定义性骚扰”瞬间刷爆网络。

    民生银行迫于巨大的舆论压力,12月8日对关某做出撤职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责成其对当事人王某道歉。

    从这个民生银行高管性骚扰女职工事件、12月9日广州某高校班主任邱某性骚扰女学生,江西的潘女士被上司性骚扰等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女性性骚扰行为存在的普遍性和恶劣性。

    法律上是如何定义性骚扰行为的?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还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规定,从概念方面说,性骚扰通常以性欲为出发点,以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冒犯受害者性意志、性尊严,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的行为。对于性骚扰表现形式,目前也尚无统一界定,但可以确定的是,在很多国家,性骚扰都是一种不法的行为。

     通过微信、短信、QQ或者性暗示的语言对女性进行骚扰的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行为?

    当然,性骚扰的行为表现形式是多种的,并不是一定要有实质性的动作才能构成骚扰,口头语言或者书面形式也属于骚扰的一种。像这种通过电话、微信、短信、QQ、邮件等发送不良的言语、发出淫秽的文字、图片,提出开房的请求等,让对方感觉到恶心、反感、难受这些都是性骚扰行为。

     对于性骚扰,我国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由此可见,我国对性骚扰行为是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定的,而是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

     性骚扰的行为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性骚扰性质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司法解释,性骚扰的行为人他要承担以下三个方面的侵权责任:第一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违背妇女性意志,性尊严,使受害者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行为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如果因为对方的性骚扰行为导致受害者有财物损失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比如说医疗费;第三,就是在受害人的要求之下,以适当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等这些行为。

    如果性骚扰程度比较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性骚扰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已经构成了犯罪,他可能会涉嫌两个罪名。第一个是就是强制猥亵他人、儿童的构成猥亵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另一个就是使用暴力、以胁迫等方式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性意志,则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最高可判处死刑。

     如果不幸遇到性骚扰,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警方立案侦查,调查处理;其次,可以向妇联投诉,让妇联联手配合警方调查;同时,受害者也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或者性骚扰行为人单位投诉;最后,针对财产损失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性骚扰行为人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总之,广大的女同胞们,若遭遇性骚扰千万不要害怕,应该勇敢选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广大女性朋友们应当如果更好的保护自己呢?

    首先女性平时应注意避免跟单身男性等在封闭的空间内独处,如果被叫入办公室,注意门窗是否敞开;如果与异性同事、客户出差在外,就要谨记坚决不进入酒店房间单独商谈事情,勇敢的对提出性骚扰、不正当请求的男性说不,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不要让色狼有可乘之机。

 

     其次,要从自己的心态开始摆正,不要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存在过错的是性骚扰实施者,要让他们得到法律的制裁。

    然后,如果在封闭空间内发生危险,被骚扰,猥亵,甚至要被进一步侵害的时候,要赶快拨打110,如果在无法与110对话,让110听到你全部的对话也可以。如不便用电话拨打110,可以用短信报警,编辑你要报警的信息,然后发送12110。12110是全国统一的短信报警号码。如果是发生在公众场合,要善于寻求周边人的帮助、求助,或者试图尽快的摆脱对方。

     总之,面临危险,要冷静处理,必要表现出自己应有的自信与刚强。

    最后,由于性骚扰往往是在受害人无准备、不知情、不愿意的情况下发生的,从而使受害人受性骚扰后举证困难,因此,我们建议女士们,如果碰到性骚扰,还要保留一切与之相关的证据,比如对方性骚扰时发过来的淫秽图片、文字或者写下的便条,或者双方来往的短信、微信、QQ等,如果身上有抓伤等伤痕的,第一时间将其拍照固定,保存好相应的证据,以便在投诉、或者起诉的时候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参加工作的机会也越来越多,社会活动空间也不断宽广,同时侵害女性权益的事也在不断增加,在此,我们呼吁广大的女性朋友们,若不幸遭遇性骚扰时,一定不能做“沉默的羔羊”,忍气吐声,应该勇敢的挺身而出,拿出法律武器,向性骚扰“宣战”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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