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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二十三期:带您深入了解河源首部实体法《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

 

    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了《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河源首部实体法正式产生。条例的批准实施,标志着我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

 

    一、《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的诞生有“五个有利于”的重大意义:

    1、有利于细化上位法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在遵循与上位法“不抵触”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河源地方实际,制定了具有鲜明区域特点和地方特色的、可操作性较强的《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可以较好地解决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上位法过于宏观,难于操作的问题,增强地方操作性。

    2、有利于理清部门职责,完善监管措施。

    通过制定《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能够进一步有效规范和明确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权责分配,使得保护工作更好地落实到各个相关政府部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有法可依、有法可守。

    3、有利于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促进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近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我市出现较多的非法盗挖、哄抢、贩卖恐龙蛋化石的事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恐龙地质遗迹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保护,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有利于加大保护力度,增强保护实效。

    4、有利于加强恐龙地质遗迹科学研究,促进合理利用。

    恐龙地质遗迹是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和宝贵稀有的物质财富,具有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条例鼓励通过开展科普、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合理利用恐龙地质遗迹,有利于提升我市恐龙地质遗迹科学研究水平,进一步促进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

    5、有利于打造恐龙文化品牌,提升河源知名度。

制定《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有利于我市充分发挥好河源恐龙文化独特优势,不断扩大恐龙产业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大提升河源知名度,擦亮我市“中华恐龙之乡”的品牌。

   二、“五个方面”的亮点:

    1、明确了恐龙地质遗迹概念的定义。

    古生物化石一般分为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实体化石主要指古生物骨骼化石;遗迹化石主要指古生物的遗留物,如恐龙蛋、恐龙足迹等。考虑到河源现有的恐龙化石是骨骼、蛋和足迹三位一体的,是目前世界上甚为罕有的宝贵资源,在立法中将三类化石都涵盖进去,条例第三条对“恐龙地质遗迹”作了明确定义,使得条例要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恐龙化石,还将化石所处的地质环境、生态环境等涵盖进去,合理确定了保护内涵。

    2、健全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机制。

    结合国务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第六条明确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环保、文物、发改、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相关保护工作。同时,条例第八条还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重大事项,确保恐龙地质遗迹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特别是鉴于恐龙地质遗迹属于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保护、开发技术要求高,需要一个具有专业性的专家组织,指导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指导、协调、咨询等工作。

    3、设立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日。

    为了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意识,考虑到我市首次发现恐龙蛋化石时间为1996年3月6日,条例第十条规定,每年3月6日为河源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宣传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科普宣传活动。

    4、促进了民间收藏恐龙化石的规范管理。

    针对我市民间收藏恐龙化石数量众多的现实,为了加强规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此作了相关规定。1.鼓励单位或个人将收藏的恐龙化石委托本市的博物馆代为保管、展示,或者捐赠给本市的博物馆收藏,市人民政府对捐赠恐龙化石给本市国有恐龙博物馆收藏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2.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本条例施行前收藏的恐龙化石,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另外,为更有效地打击我市近年来出现的非法盗挖、哄抢、破坏恐龙化石等行为,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鼓励民众举报的内容,增强全社会参与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自觉性,提升公民保护恐龙地质遗迹的意识,有利于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开展。

    5、推进了恐龙地质遗迹的科研科普利用。

    考虑到河源恐龙地质遗迹需要进一步加强科普利用,扩大影响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基于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等特定目的利用恐龙地质遗迹的,应该予以鼓励并做好相关安全监管措施。同时,对河源目前已有经批准建立的河源恐龙化石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情况,条例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对该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突出了保护区内实施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分区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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