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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二十二期:《苗苗说法》为您解读房屋产权到期后的问题

 

       本期提要:

       近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产权保护的消息引起了群众广泛的瞩目和讨论,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

       意见开篇提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纵观其内容,它在多处对于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

撇开其他内容不谈,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房子是最重要的财产,可不容一点马虎!本期节目让我们聚焦于房屋产权。

       关于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

       关于“房屋产权70年到期”:“房屋产权70年到期”主要指土地使用权部分。严谨一点说,我们此次讨论的是用地类型为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

       大部分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是70年,部分因法律法规的调整,政府临时性政策的调整,会有短于70年的年限。

       我们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是永久的,但支撑房屋建设的土地却有期限的。

       问: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办?我这地上的房子该何去何从呢?

       这个问题是比较敏感和热门的,在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前并无法律或法规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详细的规定,都是比较粗疏的,那《意见》出台后,紧随其后,2016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召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国土部副部长王广华针对温州当地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回复,国土部和住建部会商后提出,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国土资源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

       在相应政策法律研究出台之前,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解决方式,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表示,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将采取“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

       首先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所以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其次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之前,不作出任何收费的决定。

       最后,将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国土资源部提出“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主要考虑便民利民,在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前,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先解决一些群众当前面临的住房不能过户等实际问题,来维护群众的权益,解决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中遇到的操作难题。

       对带有普遍性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王广华表示,国土资源部对此高度重视,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在相关工作中积极建言献策,配合相关部门尽早地完成研究,出台相关的法律安排。

      上述国土资源部颁布的过渡性办法,仅适用于相关法律出台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短于70年的少数情况,且是一个过渡性办法,并非定论,至于后面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续期是不是自动续期,收费怎么界定,我们仍需持保留的态度,《意见》及过渡性办法仅代表一个国家释放的信号。

      从《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发布到国土资源部新闻发布会的召开,确定临时性过度办法,相关负责人多次强调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层面是强化了物权法的地位,体现了公民财产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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