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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十九期:反洗钱,我们共同的责任!

反洗钱,我们共同的责任!

 

 

          提要案例:1月19日,中行河源大道支行一位中年妇女边打电话边要求汇款1万元,神情紧张并一再催促业务员抓紧办理。经询问,客户不认识收款人,对方自称是教育局工作人员,转了钱后,会得到更多的小孩学费补助。业务员立即提高了警惕,提醒客户对方可能是诈骗人员。在耐心地向客户分析对方电话内容的可疑点后,客户不再坚持汇款,避免了损失。

    诈骗手法和特征:

   “冒充机关工作人员”类冒充的机关有公检法、财政、税务、教育、车管所、社保、医保、银行、供电、电信等,事由包括虚构:有**不法行为,向**账户缴纳保证金;账户被非法利用,资金将被冻结、转走,要求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法院传票未领取;有补助、补贴款,要求先交税费;交税、退税、退费,预交部分保证金;社保、医保可报销;**卡消费、扣款、透支**元;欠缴电费;电话欠费等等。

   “扮熟悉要资金”类打电话不先介绍自己,假装为亲朋好友或生意伙伴,让对方猜,然后提出资金需求;短信提示“货款划入**账户”、“钱汇到**账号”、“家人**,急需资金,请速存**费”等,要求汇转资金。

   “中奖要资金”类告知中奖,兑奖需先交保证金、公证费、税金、手续费等。

   “恶意敲诈”类虚构事主违法事实、绑架事主家人、或者冒充黑恶人员进行敲诈。

   “招工交友”类以高薪招聘、招工甚至征婚为幌子,要求交保证金、培训服装费等;网络电话交友,以投资等名义提出资金要求。

 

    被骗客户表现特征:

    对象多为女性和中老年人,一般在50岁以上。

    神态着急、紧张、兴奋、焦虑或神秘、故作冷漠不搭理人。

    行为办理业务过程中往往伴随着边看手机短信、或边打电话等行为;拒绝在用途栏填写信息。

    其它虚构事主违法事实、绑架事主家人、或者冒充黑恶人员进行敲诈。

    建议:

    注意加强自身和家人身份证件、通讯方式、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的保护,尤其是在网上提供此类信息应警慎;不

    采取对方提供的方式,另觅途经核实事项的真实性;

    诈骗最终目的就是资金,凡是在收入资金前要求需付出资金的,均应警惕,向陌生账户汇划资金应慎之又慎;

    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什么是反洗钱:《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法律依据:

   《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银行令[2006]1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6]2号)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2号)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7]1号)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安部令[2014]1号)

    为什么要开展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工作的意义体现在哪里?

    洗钱活动的危害巨大,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

    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公民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有哪些?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公民有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的义务,具体有以下几点:

    1.公民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向金融机构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实填写身份信息;配合金融机构通过联网核查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如果客户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能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2.存入或支取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时,需向金融机构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这不是限制客户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手段,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创造更纯净的金融市场环境。

    3.代理他人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应向金融机构出现本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更新新的身份证件。金融机构只能向身份真实有效的客户提供服务,对于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超过合理期限未更新的,金融机构将中止办理相关业务。

    公民应如何防范洗钱犯罪?

    公民要提高对洗钱犯罪的警惕性,坚决做到“三不”:

    1.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可能被他人借用从事非法活动;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可能被他人借用,影响你的诚信状况;可能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

    2.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个人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3.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哪些交易将受到反洗钱监测?

    当金融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或符合某种可疑特征时,金融机构将向人民银行提交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

    以下交易属于大额交易:

    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可疑交易没有特定的标准,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职业 、年龄、收入、交易金额、交易行为等,结合洗钱犯罪的交易模式,上报判断认为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

    如果客户所办理的业务符合洗钱特征,金融机构会拒绝交易吗?

    交易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并不意味着客户就是洗钱分子,因此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比如你去银行开户时说你没有身份证或者使用假名开户,银行肯定会拒绝。不涉及到这一类特征的业务,比如你的账户资金进出很频繁,与你的身份或经营状况不符,银行不会拒绝办理业务,但会作为可疑交易上报。

    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信息,我国《反洗钱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

    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们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河源市预防打击洗钱犯罪成效

    以2015年为例。

    近年来,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政策辅导,洗钱风险防控体系不断健全,成效显著。2015年,辖区金融机构防范电话或短信诈骗、微信诈骗、通过基金第三方支付交易诈骗、利用虚假存款凭证诈骗等案件21起,挽回客户损失62.98万元;防范冒用他人或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开户开卡案件4起;防范冒名挂失借记卡、冒名兑换外币等案件5起;向公安报案,并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

    充分发挥资金监测和情报管理职能,切实做好对辖区金融机构异常交易监测分析工作的指导,并积极协助有权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5年,我中心支行发现可疑交易线索5条并正式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河源市公安局开展反洗钱调查1次,有力支持公安机构顺利侦查案件,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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