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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八期:为了买房假结婚?假离婚?

为了买房假结婚?假离婚?《法治声音》告诉你有这些风险!

 

        1、从法律层面上看,什么是“假结婚”,“假结婚”有什么法律效力。

       所谓以购房为目的的“假结婚”,简单地说,是指一方以取得购房资格为目的而与有购房资格的异性登记结婚,但双方之间并不行使夫妻权利和义务。这种所谓的“假结婚”,其实只是针对男女双方感情层面的“假”,就是双方并没有结婚的感情基础,但是在法律层面打了这张“结婚证”,就是法律上的推定的合法婚姻关系,没有解除之前就是夫妻。所以,这个“假”其实仅仅只是限于建立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双方之间因结婚行为产生众多法律权利义务的变更,从人身到财产都可能遭遇各种的法律风险,并且真实生活中也是时有发生,值得警惕。

        2、“假结婚”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从人身的角度分析

       两个并没有感情基础的人,只是为了某个特殊的利益而结婚,一旦结婚后,如果一方假戏真做,不想离婚了,对另一方纠缠不休,不肯离婚,这样必然会对另一方工作和生活产生巨大的困扰和影响。最后,或许只能选择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离婚,如果对方坚持不肯离婚,一审判决也很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还要进行二审诉讼,最终判决离婚,整个诉讼期间也要1-2年的时间,为此,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自己正常的生活与工作。

      (二)、从财产的角度分析

        从财产的角度分析,将有可能产生财产混同风险、继承风险、债务风险等。

        财产混同风险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二人结婚时间越长,就会形成越多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是平等分割的。虽然很多假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都办理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作了相应的约定。但如果婚前财产协议写得不够严谨,离婚时发现婚后取得的部分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之外或者因财产混同难以证明属于个人的财产,仍然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继承风险结婚是十分特殊的民事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通常由直系亲属,即在世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分,那假结婚的夫妻一方如果遭遇意外,那么另一方便取得对方所有财产的部分继承权。

       债务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说,假结婚是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的债权人的效力,假结婚很可能为自己带来潜在的债务风险。

       3、什么是“假离婚”?“假离婚”又有什么风险?

       其实离婚也没有法律层面的真假,办理了离婚证,在那一刻,夫妻之间就是真的离婚了。所谓“假”,也只是当事人自己认为夫妻感情还在,心理上并没有离婚而已。但是实际上,离婚的法律关系已经产生。所以“假离婚”的风险也很大。实践中常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早有离婚的念头,只是担心对方不同意离婚,或因离婚而破财,或担心不能取得小孩的抚养权,于是便以“假离婚”购房为由,从而假戏真做,以达到其真离婚的目的。这样的人通常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自己一方较为有利,最终结果是:离婚协议签订,领取离婚证之后,一方若想复婚,另一方要么以各种理由拖着,要么明确表示不同意复婚,从而弄假成真,假离婚成了真离婚,受害一方是既赔了人又破了财。同时要注意,离婚后又复婚,已经分割的财产不再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变成了一方的婚前财产。

       以“假结婚”和“假离婚”方式购房的法律风险都非常大。在此提醒那些试图以“假结婚”和“假离婚”形式购房的人士,如果非得要在限购城市实现“安居”的心愿,那么在进行相关交易时一定要慎重,睁大双眼,必要时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把关,以免合法权益受损。

       在购房的时候应该要注意什么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首先,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购房是不值得提倡的,潜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其次,市民在购房时,要注意仔细审阅合同内容,将条款仔细审阅一遍,分清合同核心条款,如面积条款,房屋的暂测和实测面积,注意车位的配置比例产权获得方式交房期限保修期限等问题,同时要查看开发商的五证,尤其是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房的预售许可证。买房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签订合同前最好让有买房经验的朋友或者律师帮忙审阅一下合同。

   案例分享

   分享一个案例故事。任华是辽宁省宽甸县人,与上海籍女友方薇在北京朝阳区租房同居。工作一段时间之后,任华提出结婚,可方薇的母亲却提出要男方要有房产的要求。任华遂动了买房的念头。

   可是依据北京市政府的限购政策规定,只有拥有北京户口或者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的居民才能购买北京的房子。

   通过多方打听,任华的同学给他出了主意:通过假结婚的方式,利用对方的北京户口购房。后来,任华在网上找到了一家专门帮人假结婚的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人告诉任华,只要任华支付中介费,公司会安排好人。于是后来,任华与北京籍的罗叶签订了一份《假结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罗叶陪同任华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两人之间不可有任何感情,领取结婚证只是用罗叶的购房资格帮助任华在北京购买一套房屋。任华支付中介75000元报酬,等任华买好房子后,两人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婚前婚后的所有个人财产都归个人所有,和另外一方没有任何关系。

   随后,任华给中介公司打了钱与罗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看好的楼盘一再延期,最终一年多后,才接到开盘通知。就在任华通知罗叶帮助他办理购房手续时,罗叶提出了新的请求,因结婚时中介公司仅付了一半的中介费,仍有另一半15000元未付,罗叶要求任华付了剩下一半中介费才肯帮助办理购房手续。任华不愿意,尝试拨打中介公司电话,但发现电话已经停机,任华思虑再三,害怕自己陷入骗局,以后离婚时,罗叶会不要要求从他的房产中分一杯羹呢?两人闹的不欢而散,最终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以取得购房资格为目的结婚,双方并没有夫妻感情可言,亦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所以支持两人离婚的诉讼请求。但是他们签订的协议系以金钱报酬为婚姻缔结之对价,该协议有损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故不予支持。

   2015年,通州区法院作出判决:任华与罗叶离婚;并驳回两人的其他诉求。

   方薇陪同任华到庭听审,见罗叶坚持不同意离婚,怀疑两人假戏真做,任华背着她同罗叶出轨了,所以罗叶才对他纠缠不休,方薇父母亲也赶到北京,声称方薇不可能嫁给他这个“二婚”,最终任华落得个人财两空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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