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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二百四十期:夫妻婚内借条如何认定?离婚时要还吗?

主讲律师——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  王苗苗律师

        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且出具了借条,离婚时要求另一方还款,这个钱到底要不要还?很多人可能会说,借款时不是夫妻吗?借的钱可能是共同财产,应该不用还吧?到底要不要还,今天我们聊聊这方面的法院判例。

        我们先看看几个裁判案例:

        1.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借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是要还的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民终5296号),该案中,法院裁判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订立有效的借款协议,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离婚时,一方要求按照借款协议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金额以离婚时实际存在的借款金额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借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是要还的。

       2.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用于家庭共同事务的,不宜认定为夫妻借贷关系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案号为(2018)甘0902民初3867号),该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虽订立了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且借款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借款用途是用于家庭共同事务并非个人经营活动,因此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即双方的借贷关系无法认定。

        也就是说,借款用于家庭共同事务,那么是不用还的。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借款的,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温某诉段某离婚纠纷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向另一方借钱,夫妻之间签订了借款协议以共同财产出借,后两人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借款一方应当按照借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那么,夫妻共同决定将共同财产借贷给一方,法律上到底如何定性呢?

     (1)夫妻将共有财产借贷给一方的行为是有效的共同处分行为。

     夫妻通过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使用的,其法律性质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区分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份额是一种潜在的份额。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随意进行处分,但是可以共同决定对于财产的处分。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三百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婚姻法的条款也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于平等的处理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内借款协议是夫妻以协议或者口头形式对于共同财产处分的协议内容,协议方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须以无争议或者有两人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才有效。由于夫妻双方有权通过协商的方法对于共同财产予以处分,因此,夫妻共同决定通过协议的方法将共同共有财产借贷给一方的,属于合法的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2)借款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夫妻的共同债权

      夫妻共同决定将共同财产借贷给一方的,就在夫妻一方和借贷一方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一方是夫妻,另一方是夫妻中的借贷一方,属于债权人为两人的共同债权。在这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夫妻作为共同债权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借贷人偿还债务,但是清偿所得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处理。

       夫妻之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内借款行为既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又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因此,在离婚时,由此产生纠纷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时还应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行为时是“可以”而非“应当”按照原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在很多情况下对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可能区分的并不是很清楚,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的负债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并且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应考虑夫妻双方的生活收入状况等因素。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问题时也应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有所不同,不能仅仅简单地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是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加以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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