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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二百三十七期:在影院拍照算盗摄吗?是否属于侵权?

主讲律师——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  王旺旺律师

 

       近日,歌手乃万在影院观看完《革命者》之后,在微博发布了几张在影院拍的屏幕实时图片,引起热议。很多网友认为,在影院拍摄大屏幕的照片属于“盗摄”,是违法的。随后,乃万删除微博并致歉。

     乃万在道歉微博中表示:“我先跟大家道歉,看电影拍了照发了出来确实是我做错了,非常对不起电影制作者们,我是无心的,我确实不知道,并且当时发出来立刻被粉丝提醒就迅速删除了。现在完全知道了!也提醒大家不要这样做,这样是不对的。如果触及相关法律我接受整改。再次说声对不起,请大家原谅,我不是有意而为的……”
 

       其实,关于影院屏摄的话题由来已久,那么在影院拍照算盗摄吗?是否属于侵权?

      有人认为屏摄哪怕只有几张图或是几秒钟,也对电影造成了剧透,侵犯了创作者的版权,进而影响票房。而有人又觉得手机拍摄的画面很少,基本上不会对电影造成影响。

      我们在判断上述行为是否违法时,应根据具体行为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先明确屏摄的定义,它指在电影院对正在播放电影的屏幕进行摄影摄像,也叫盗摄或者盗录。下面我们分三种情况分析:

一是录音、录像行为。

       录音录像违反了《电影产业促进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二是拍摄单张照片并未用于商业目的使用,或拍摄单张照片并未传播。

      这种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违反法律规定。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是拍摄单张照片,不以商业为目的的传播。

      拍摄照片不违法,但以商业为目的进行传播,则不属于合理使用,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电影作品的单独某一帧画面,普遍视作电影公司的摄影作品进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对摄影作品规定,认为“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影视作品的截图可以作为单独作为摄影作品进行保护。

        因此,在看电影时拍照片,不仅会影响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还有可能涉及违法。

我们倡议文明观影,拒绝屏摄!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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