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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二百三十三期:非婚生子女可以发起亲子关系确认

主讲律师——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 王苗苗律师
 

先来看一个案例:

        男女双方通过社交软件认识,生下一个孩子,之后双方因为子女的抚养和抚养费问题发生纠纷,这个时候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他们也不是同居关系,就是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之后发生关系,生育了一个孩子。

        这种情况下如何证明孩子是谁的?女方生了孩子之后,她大概率知道自己的孩子是谁的,但男方是没有办法证明的。这个案件中男方是比较配合的,他配合女方去做亲子关系鉴定,鉴定出这个孩子是双方亲缘关系的子女,案件就可以单纯地从抚养费的角度去处理了。

关于亲子关系认定

       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从法律规定来看,亲子关系认定有两个途径:一个是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另一个是成年子女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向法院提出。这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

       这里也有一个前提,提起诉讼需要正当理由。不然的话,就会出现你走在街上,随便一个人拉着你说,我怀疑你是我爸或者妈,你就要去做亲子鉴定的情形。

       那么什么是正当理由呢?发生了继承的事由,有抚养关系,这都是正当理由。
 

离婚不是想离就能离——离婚冷静期
       我们看一下2002年到2019年全国结婚和离婚的人数和对数,发现结婚率在稳步下降,而离婚率在稳步提升。这样一个离婚率,对于家庭稳定、社会稳定,肯定不具有正向导向,所以法学家、包括社会学家想了一个办法,是什么呢?

对离婚设置一个冷静期

        其实离婚冷静期这个问题,也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国际化的问题——

      《民法典》第1070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如果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就是给了一个30天的冷静期。

        关于离婚冷静期,很多人会担心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权利保护问题。这里我们再说一下人身保护令。
 

关于人身保护令

        民法典实施前,我们国家已经有非常完善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如果说一个人她(他)确实遭受到了家庭暴力,当然这个人不单纯是指女性,只是女性比较多,是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的。

        其实关于家暴问题,除了依托社会保护,更重要的还在于女性自身的成长和自我保护。首先对于家暴的零容忍。所谓的零容忍是什么?我认为就是,有一次就会有一百次,所以不要想着说打了我一巴掌,这事就过去了。所以我们要零容忍。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我之前在课程中经常会分享这一点,女性要独立!为什么要女性独立?因为男性和女性生理上的区别,导致了男性成为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几率非常低,主要的家庭暴力被害人还是女性。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可能是因为女性不独立,尤其是经济不独立,第二是生活不独立,第三是社会不独立,就会导致她没有办法离开对男性的依附,进而导致家庭暴力愈演愈烈 。如果说女性完全独立,没有你,我一样生活,可能家庭暴力就会减少,所以说女性独立也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一个点。

       以上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一个规定。民法典的婚姻编对离婚冷静期这方面虽然是增加了离婚的不容易,使得离婚的方式可能要复杂一些,但也给了离婚一个“甜枣”,这个“甜枣”是什么?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如果说满足一定条件,经过两次离婚诉讼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分享一个案例:

        一个70岁的老汉要和配偶离婚,离了4次都没有离成,为什么?

        因为第一,他年龄特别大了;第二,他的配偶在开庭的时候因为情绪比较激动,可能会突发心脏病或者其他疾病;而且两位老人的4个子女都不同意双方离婚,双方又没有特别说明感情破裂的情况,就是老爷子觉得他俩没有感情需要离婚。这种情况下,法院就没有办法判决离婚。

       但这个老人他特别轴,一定要法院判决离婚,所以就在6个月之后起诉。
       如果老人没有离成婚,民法典实施后就给他一个新的契机。
       我们看一下民法典第1079条最后一款的规定: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一次诉讼之后,在分居满一年就可以提出离婚诉讼,再提起诉讼就可以判决了。

      其实在过去,很多法院尤其是家事审判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基本上也是这么一个做法,虽然是这么做的,但毕竟不是法律规定的,很多法官没有办法理直气壮地去做这么一个判决。而民法典第1079条作了这样一个规定,就表示现在如果符合条件,经过二次诉讼就可以判决离婚了。
      其实我们想一想,虽然要保护婚姻中的双方,但是也要考虑到一方的利益,如果说一方起诉离婚,两个人分居一年之后还没有和好,第二次又起诉离婚了,我相信双方确实感情已经破裂了。
      当然相对方可能觉得感情没破裂,但这一方绝对没有办法继续共同生活了,我们除了保护相对方利益之外,也要保护这一方的利益,不能让他在这个痛苦的婚姻中继续生活下去。
      我觉得这个规定是非常正向、积极的,对于自由婚姻是一个正向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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