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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二百三十一期:详解民法典中的“遗产管理人”和“代位继承”

主讲律师——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 王苗苗律师

 

       上期,我们说的意定监护人,是在我们失智之后,还活着的时候帮我们处理财产、照料我们,决定我们是不是要进行医疗等问题。今天,我们和大家分享关于遗嘱管理人和执行人这方面的规定。

       电视剧《欢乐颂》中有一个片段,讲的就是遗嘱执行人。其实,目前实施的《继承法》是有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只是在过往的实践中,因为对于遗嘱执行人到底如何去执行遗嘱,没有十分明确的一个规定,所以这个制度实施得并不是特别好。

       民法典的一个很大的变化,从法律的形式上明确了,我们要选择的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使我们未来对遗产分配进行一个好的安排,从而减少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的住所地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以上两条是民法典确认遗产管理人的制度法律规定。立法的初衷实际上是想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来减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我们在电视剧,尤其是TVB的豪门剧中,经常会发现当一个富豪或者一个大鳄去世之后,所有人都要老老实实地在同一天到一个地方去,为什么?因为可能律师通知他们,我要在这一天宣读遗嘱。香港很多人都是让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并且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这样未来产生纠纷的几率会比较低。

        《民法典》第1145-1149条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那么遗产管理人要履行哪些职责呢?我们先看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遗产管理人的优势和劣势或者说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以上是遗产管理人应履行的有关职责。那么现在法律虽然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但这个遗产管理人你要怎么选?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去选?选择谁?然后谁来选?

        比如说,我去世之后,我只有100万元现金,或者我只有一套房的话,我还需不需要非得选一个遗产管理人?

建议如下:

      首先选择谁。选择遗嘱执行人,建议,第一是选择律师或者是相关的专业人士,比如说有一些专业的家庭财富规划师,包括理财师等等这些人,包括律师这些专业人士。他们在处理这个案件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所以选择这样的人士做遗嘱执行人,未来会减少很多纠纷。

       如果是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他有什么样的工作步骤?

        首先我们会查明被继承人或者是继承人及其他分得遗产人的身份信息及一个身份关系,比如说可能这个人并不是继承人之一,他可能是我的保姆,但是他对我进行了照料,我要给他一部分遗产这样的一个身份关系的确认。

        第二,我们要查明遗产范围,到底都有哪些遗产,这些遗产在立遗嘱的时候是存在的,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它还是不是存在?这个我们要进行核实。

        第三,查明是否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赠等等,就是说除了目前的遗嘱之外,我们还有没有其他的遗嘱?有没有其他的遗赠抚养协议或者是其他遗赠等等,我们要进行核实。

        第四,如果核实了以上内容之后,我们可以根据目前的遗嘱内容,或者是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制作遗产分配方案,通过公证或者诉讼的方式把遗产处理掉,进行分割,这是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工作步骤。虽然说步骤非常简单,但实践中工作量是非常大的,而且耗时也非常久。

       如果说不想选专业人士怎么样?因为毕竟有的时候选择专业人士可能要有一定的费用

       建议选择在一定行业内或者是在家庭范围内有威望的人。比如说我可能是某个商会的领导,我是不是可以选择我们商会的一个秘书长,或者选择我们会的会长作为遗嘱执行人?当然也需要这个人同意。或者说在我们家庭里有德高望重的人,选择他来做我的遗嘱执行人都是可以的。

       这里要提示一点,就是选择这个人他一定要身强力壮,因为有过这样的案例,有一位老人做了一份代书遗嘱,他有两位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这两个见证人都是他的好朋友,跟他也没什么利害关系,但是因为他选择这两个人,一是他的好朋友,第二两个人同时是他的同事,年龄相当,这位老人去世的时候已经90多岁了。在他去世之后,他的子女发生纠纷的时候,这两个见证人早已去世了,就没有办法核实遗嘱真伪,多增加了很多麻烦,所以说我们一定要选择一些年轻力壮的人,万一发生纠纷的时候也减少这样的一些麻烦。

       如果说确实是专业人士也没有,有威望或者是行业的有威望的人也没有,我们可以选择一些第三方的中立机构,比如说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社区、行业协会等等这些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也是可以的。

       哪些人我们建议他尽早地选择遗产管理人?就像刚才的例子,如果说我只有100万元或只有一套房屋,要不要选人?

       财富形式单一的人,对于遗嘱管理人我觉得可选可不选,都可以,个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但如果这个人,他本身家庭的关系特别复杂,继承人的身份又比较多样,是非常有必要选择遗产管理人的。比如说像赌王,他可能1房、2房、3房、4房,人员比较多,继承人又包括大房的儿子、孙子这种情况,甚至包括还有一些非婚生子女的情况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提前做一个规划和安排。

       第二种就是财产类型多样,遍布多个国家和地区。比如说,我可能中国有套房、美国有套房、英国有套房、澳大利亚还有房,我们只是房子就有很多地方。然后我除了房之外,我还有存款、股票、基金、信托、保险、离岸公司、上市公司股权等等各种各样的财富形式,也建议尽早选择遗产管理人进行处理。

        第三就是遗产分割方案比较复杂。什么叫遗产分割方案比较复杂?比如说我有很多财产,继承人也非常多,但是我就一份单一的遗嘱,我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唯一的一个继承人。比如说我有10个继承人,但是我就想把我的遗产全部留给我的小儿子,这种遗产范围比较单一,其实也可能来说并不是特别复杂。但比如说可能我安排一下,我的房子要给大儿子,钱要给二儿子,车要给三儿子,然后基金要给四儿子。这样一个非常复杂的方案的话,可能就需要提早指定遗产管理人,也就是指定遗嘱执行人。

       其实,重点就是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我们都建议提前有这样一个传承意识,提前做好财富的筹划和安排。

       以上就是关于遗产管理人这个问题,总结一下,如果说我们对未来想要规划的话,我们第一要立好遗嘱;第二,在遗嘱中要选好一个遗嘱执行人,由遗嘱执行人来担任遗产管理人,以便未来减少纠纷和矛盾,这是第三点变化。

       下来要说代位继承。

       甥侄可代位继承遗产

       民法典继承方面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就是甥侄可代位继承遗产。在讲解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说明一下什么叫做代位继承。按照我们国家目前继承法的规定,什么叫代位继承呢?

       代位继承是指如果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话,他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为继承。

       比如说一个老人,男性,他90岁的时候去世了,但是他去世的时候,他的儿子,可能70岁或者60岁的时候就已经先于他去世了,这个时候他的儿子的儿子就是儿子的直系血亲,那么他的儿子的儿子或者女儿可以代替他的父亲继承应当继承的份额。

        但是现在继承法的规定是说,晚辈直系血亲,直系血亲就代表着它只能是爷爷、爸爸、孙子这样一个顺序,但是如果是爷爷或者是其他顺位的,比如说我们按照第二顺位,第二顺位的继承,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那兄弟姐妹的孩子能不能代位继承?以我们目前的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的。

案例

     一个30岁左右的男性,他的父亲那一辈是有两个孩子,只有他的父亲和他姑姑,爷爷奶奶早已经都去世了。他的姑姑60岁的时候就去世了,去世之后会产生什么问题?他的姑姑一辈子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他的爷爷奶奶也去世了,也就是说姑姑的父母也去世了,也就是说姑姑的亲朋好友中只有他和他的父亲。但是在他的姑姑去世的时候,他的父亲早已先于他姑姑去世了。因为他父亲当时比她姑姑大10岁,她姑姑是60多岁去世的,那他这个父亲70多岁的时候也去世了。

       按照目前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因为他姑姑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没有,只能要第二顺位来继承。

       第二顺位继承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当然早已经没有了,兄弟姐妹有没有?本来她是有的,在她去世的时候,她的兄弟姐妹,她唯一的哥哥也不在了,这个时候怎么办?

       按照目前的继承法的规定,没有孩子,第二顺位也没有的情况下,那只能是第三,我们不能说是第三顺位了,这个财产一般来说是收归国有或者是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其实这种情况下,对于这个姑姑她的财产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损伤,而且很多人会觉得那家里都没有人了,那不就是给那个侄子吗?这是我们的传统理论或者传统道德,包括传统伦理告诉我们的。

       实际按照原来继承法的规定,这个房子,姑姑的侄子完全继承不了的。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的。

       所以说在民法典的更改和制定的过程中,对这一点进行了一个考虑,在第1128条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么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是可以代位继承的”,其实就是增加了我们每个人私有财产的一个保护。

       我们其实想过一种极端情况,比如说一个人他是一个独生子女,父母都已经去世了,他还没有结婚,这个时候他的财产由谁来继承?如果他不写遗嘱的话,他财产未来他第一顺位也没有,第二顺位也没有,包括代位的人也没有,那么可能就会面临着财产要收归国有了。所以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我们一定要提前做好财富规划。

       问题来了,如何证明甥侄关系?前面我们说打印遗嘱的时候也存在这个问题,就是这个亲属关系证明,在实践中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怎么去做呢?

       一般来说我们是请有公信力的机构来开具相关的证明,比如说社区、事业单位、高校等等这样的有公信力的机构来开具证明,如果说这些机构没有办法去证明这件事,我们就需要一些亲属关系的证据链,怎么证明你是一个人的外甥?

       首先你可能要提供一些证据,证明你和你外甥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父母关系,然后再用另外的证据来证明兄弟姐妹和被继承人之间兄弟姐妹关系,这样通过一个证据链条来证明这样的一个亲属关系。

       这些证据链条包括什么?比如说出生证明、户口本、学生档案、党员关系档案、职工档案、退休档案等等这些材料,我们找到一些可以在第三方存储的一些档案资料或者是一些证明资料来推定,或者是来形成一个链条,证明这个亲属关系。

       一个好的亲属关系证明应该怎么写?首先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信息,他的身份证号、居住地址先要写清楚。

       第二,关于被继承人的婚姻信息,比如说他是不是再婚了,他是丧偶后再婚,还是离异后再婚等等这些。

       第三是关于被继承人子女的一些信息,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是需要写清楚的。

       第四就是关于他的父母信息,其实父母可能已经早年间去世了,但是去世这个信息也要写清楚,如果不写清楚的话,作为遗嘱的处理人或者是相关的机构没有办法核实是不是还有其他继承人,所以为了方便起见,当然最好是能够写清楚被继承人父母及配偶父母的一个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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