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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五期:关于选举的那些事

      今年是市县乡三级领导班子集中换届之年,换届风气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态的“晴雨表”,直接关系换届工作成败。为宣传好换届纪律,本期的《以案说法》特别邀请了市检察院公诉科的陈维君来点评一些发生在换届期间的违法案件,说说关于选举的那些事。

    案例一:52岁的刘某是某村一普通村民。今年初,刘某所在镇的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要补选一名镇代表。刘某所在的选区共有选民290人,采取等额选举办法,确定了申某为候选人。刘某在2月25日选举前,向本村村民王某、潘某、朱某等人进行“游说”,让他们不要把票投给申某而投给另外的某人,并许诺:投另外某人一票就给人民币10元。选举结束后,刘某向按其意思进行投票的村民王某、潘某、朱某等人支付300余元。

由于刘某的活动,这次选举未能成功。经当地检察院审查,刘某的行为破坏了选举的正常进行,妨害了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最终,检察院以涉嫌破坏选举罪依法批准逮捕嫌疑人刘某。

    问题一:案件中的刘某涉嫌破坏选举罪被当地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请问什么是破坏选举罪?

   答:破坏选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明显本案中,刘某的行为造成选举失败,已构成了破坏选举罪。

    案例二:2011年1月中旬山西省“两会”召开前夕及人代会期间,时任太原市市长的张某对自己未被列为副省长候选人不满。在张的直接影响下,市政府副秘书长崔某根据张给其提供的省人代会部分代表电话号码,匿名向数十名代表发送了干扰选举的手机短信。山西省委发现后,迅速组织调查,免去了张某太原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并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省委还责成太原市委对崔某作出了严肃处理。

    问题一:本案中张某在换届中并没为自己拉票,而是宣泄自己没当选的不满,这样的案件应该是比较少见的吧?

    答:是的。与一般的为自己拉票、贿选的案件不同,这是一起干扰选举案件,实践中比较少见。为发泄不满,张某指使下属通过发手机短信的方式干扰选举,受到严厉处罚,不仅没能达到自己升职的目的,现有的职务也被免去,教训深刻。

    问题二:今年是换届选举年,那么什么是换届选举?换届选举中又有哪些纪律要求,请为我们介绍一下。

    答:我国的换届选举是指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的任期已经届满,依法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并由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的法律行为。

换届选举是一种严肃、神圣的法律行为,任何影响、干扰换届选举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普及人大换届选举法律常识。

    1、怎么换届选举人大代表

    《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

    2、我国的哪些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什么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破坏选举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

按照选举法所列,破坏选举行为主要表现为: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

   (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的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

    4、对于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人员应当如何予以制裁?

    有选举法所列破坏选举行为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人员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以选举法所列破坏选举行为应选代表的,其当选无效,由选举委员会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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