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律师——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田飞律师
传播法治声音,传递法治力量。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由市司法局、市普法办、河源广播电视台、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联合打造的全市首档普法栏目《法治声音》。大家好,我是主持人燕子。当然,听众朋友有任何法律方面的困惑都可以拨打王苗苗律师所的电话0762-3456768进行法律咨询。
主:
欢迎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的田飞律师来做客我们《法治声音》,为大家解答法律问题,解决法律烦恼。田飞律师,你好。
律师: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的田飞律师。
主:
田律师,今天我们来谈谈与动物有关的法律规定。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随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9号主席令形式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律师:
动物防疫法的前身是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实施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工作立法层次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动物防疫法》自1997年制定颁布以来,在2007年经过了修订,在2013年和2015年分别进行了修正,这次修订是时隔13年的再次系统性修订。
主:
《动物防疫法》在2007年、2021年进行了修订,在2013年和2015年进行了修正,修订与修正有什么区别?
律师:
修订和修正,是我国法律修改的两种形式。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法律的修订是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整体的修改,而法律的修正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两者的审议内容也不同,法律的修订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订草案,要针对草案的全部内容通篇进行审议,而不仅限于修改的内容,法律的修正通常以修正案草案方式提出,而且仅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没有修改的部分是不予审议的。另外,两者的生效日期也有很大区别,采用修订的方式修改法律,对于原来的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必须做出修改,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比如动物防疫法在2007年修订后,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85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采用修正的方式修改法律,原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是不变的,比如动物防疫法在2013年进行了修正,但第85条还是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没有修改原生效日期。
主:
每一次法律的修改,都有其诱因或背景。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介绍,2018年9月将《动物防疫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也是本次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宏观背景。
律师:
本次修订具体原因,也跟我国在动物防疫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关,从动物防疫形势看情况比较严峻,主要是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人畜共患风险存在,而且随着对外贸易和人员交流的增多,境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增大。2018年8月以来非洲猪瘟传入我国,对我国生猪养殖业带来重大影响。我国动物防疫还存在制度性缺失。比如缺少净化重点动物疫病的制度设计。
另外就是新冠肺炎疫情。新冠肺炎疫情是在动物防疫法一审修订草案已基本成熟的情况下突然暴发的,对动物防疫法的修订进程产生了影响,推迟了审议的时间,另外,这次修订加强了关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规定。
主:
哪些动物防疫可以适用动物防疫法。前面也提到过,动物防疫法的前身是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是不是就是家畜家禽?
律师:
不是的,范围更广一些。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包括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主:
动物防疫法适用的动物范围非常广,只要是动物不管是家禽、人工饲养,还是捕获的野生动物,都适用动物防疫法规定。
律师:
本次修订加强了野生动物检疫,着力防止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类之间的传染病传播。修订前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50条对这个规定进一步完善,只要是利用野生动物包括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其次,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不论是否有可能传播动物疫病,一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另外,本条规定还完善检疫规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缺失的问题,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补上防止野生动物疫病传播的短板。
主:
人类对自然的认识还是很有限的,自然界的病毒以及可能带来人畜共患病的情况还有很多未知领域,比如去年的新冠肺炎疫情。防范野生动物源头的人畜共患病,其实除了法律要作出规定、政府要尽到职责、科学家要作出努力外,更重要的是我们自己要树立爱护自然、敬畏自然的意识,管控好自身的行为,主动抵制滥食野生动物,避免与野生动物过度亲密接触,自觉遵守疫病防控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说到动物,在现实生活中,跟我们人类接触最多的除了鸡鸭外,就是人类忠实的朋友——狗,在公园、马路或其他公共场所,经常都能看到狗的身影,现在许多人养狗是当宠物养,人们不但喜欢遛狗,而且,还不喜欢对狗进行约束,在遛狗时不牵狗绳,远远地跟在狗的后面,让狗肆意的游走甚至撒欢,有些养狗的人可能会觉得:我家的狗很温顺,从来不咬人。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他们在出门遛狗时不给狗系狗绳,对这种行为,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有规定吗?
律师:
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完善公共卫生保障,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其中就包括增加了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规定。修订后动物防疫法第30条第2款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另外,本条第1款还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主: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律师:
首先可能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民法典专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第1245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46条规定了【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民法典1247条还规定了【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1245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1246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但是,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比如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都不能主张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主:
除了要承担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侵权比如赔偿这些责任之外,还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吗?动物防疫法对此是否有规定?
律师: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等等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主:
违反这些规定,不但会被处以高额罚款,而且,自己的爱犬有可能会被没收。在公共场所,我们偶尔也能看到流浪狗、流浪猫,特别是流浪猫,在小区的垃圾桶觅食的流浪猫,时常能遇到,这些流浪猫狗,给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动物防疫法流浪猫狗等动物的管理是否有作相应规定?
律师:
本次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3款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主:
对街头巷尾的流浪狗、流浪猫的管理,自此有了法律明确规定。养犬管理的事情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来把这个事情共同管好。除了我们前面提到的这些修改之外,本次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还有其他什么亮点?
律师:
本次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重点针对集贸市场等城市人口密集区域禁止现场宰杀等畜禽活体交易。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主:
集贸市场的现场宰杀,相关作业人员和消费者没有条件采取严格的防护、隔离、消毒等措施,更容易导致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当地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的活体交易,这些规定有利于减少畜禽传播疫病风险,使人民群众养成科学的饮食和消费习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律师:
本次修订还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了动物防疫的定义,并新增一章—第六章,专门予以规范,着力解决制度、机制和保障等核心问题。
主:
对于无害化处理,具体有哪些新举措?
律师: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主体和运输主体的责任,并设定了禁止性的条款。第57条明确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这些人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另外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二是明确了无害化处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分工。第58条明确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这条规定也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对不同区域发现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和溯源职责,以及野外环境发现的病死野生动物的收集、处置规定。
三是明确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划的制定主体和无害化处理的运行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四是明确各级财政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以及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
主:
上述法律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落实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责任,加快我国病死动物无害化场所的建设,更好保障无害化处理体系和可持续运行。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介绍,动物疫病与人的传染病密切相关,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动物防疫关乎全人类的生命健康,希望大家都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保护全人类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