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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二百二十一期: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主讲律师——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 赖欣颖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哪些情况下就被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婚姻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到底是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婚姻基础

        恋爱?青梅竹马?同学恋爱?恋爱时间长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二、婚后感情

        结婚后夫妻双方感情状态和相处状态如何?婚后相互关心、帮助、体贴、安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三、离婚原因

       导致乙方提出离婚请求的原因,婆媳矛盾、一方出轨?重婚、一方有赌博等恶习

四、夫妻关系的现状

        夫妻双方现在的感情状态,婆媳矛盾,男女双方仍有感情基础,夫妻双方感情不错,有和好可能

       以下八种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有两种表现形式: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

        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不在少数。沾染上这些恶习的人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但不履行家庭义务,反而常常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使家庭的安宁、正常的生活难以为继。身染恶习,屡教不改,夫妻不堪同居生活。

        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一方的一贯表现和事实情况。对情节较轻,有真诚悔改表现,对方也能谅解的,应着眼于调解和好。对于恶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并非自动离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

        如何定义“分居”?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2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只是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五、一方犯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妇女罪等罪行,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六、一方婚后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生活无法维持的

七、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何理解宣告失踪?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1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利害关系人”是指无效婚姻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未成年的无效婚姻当事人的其他监护人。

         按照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即该自然人离开自己居住的地方,杳无音讯,已持续达到2年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宣告失踪的事实如果得到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在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情形下,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当事人已经不能达到婚姻的目的,对此如果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即应判决准予离婚。

八、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1年的离婚

         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可操作性比较强,有利于审判实践工作的展开,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久拖不决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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