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最热门的话题,除了刚刚闭幕的里约奥运会之外,便是大家熟知的王宝强离婚案件。这一话题在新浪微博点击量就超过了77亿。目前,最新进展是王宝强起诉马蓉要求离婚案已被北京朝阳法院受理。另外,马蓉向朝阳法院起诉,称王宝强14日凌晨发布离婚声明涉嫌名誉侵权,法院也已正式受理此案。毫无疑问,这个热门话题的男女主人公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该问题。
本期《法治声音》的主题便是对王宝强离婚案的探讨,由我所主任律师王苗苗走进《法治声音》直播间录制。
离婚必然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王宝强案件可能还存在着过错方,即王宝强声明中的出轨,那么出轨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就是过错行为?对财产分割及离婚诉讼有怎样的影响呢?
王律师在节目中说道:首先我们先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这里,明确规定的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是有权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这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就对方有婚外情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而言,只限于达到“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的情形,普通的婚外情或者出轨并不在此列。而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时间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4号)解释为:“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所以,可以明确的是,婚内出轨对财产分割问题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法院可能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过错方酌情少分财产,但不会不分财产,如果马蓉的行为构成过错,则王宝强对此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因夫妻一方出轨、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普通婚外情导致离婚、另一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这不是法定少分的情形,而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不具有普遍性,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撇开法律的角度,作为一个优雅知性的女性,王律师是这么说的: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的缘分来之不易,应该好好珍惜,对于处理离婚案件,作为律师我个人觉得,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如果能尽量避免针锋相对,依据法律协商处理还是首选的处理方案,不能协商一致,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