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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二百一十四期:新政策!特定从业人员可按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主讲律师——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  王苗苗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8类特定人群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可由所在从业单位(组织)自愿选择

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预计该政策惠及人群超过300万人将从今年4月1日实施。为我省“乡村振兴”战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重大工程提供有力支持保障。

今天带大家继续看看《办法》的三大亮点:

        参保的特定从业人员可按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特定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权利。

        人社部门在受理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时:

        1、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已参保缴费的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材料;

        2、未参保的且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则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除外);

       3、要求工伤认定应与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相一致。

非劳动关系的特定从业人员待遇衔接办法:

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

         伤残津贴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不双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原则处理。

五级至十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根据申请而核发,在未申领期间可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权利,如果选择领取后则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

其他情况: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只能两者选其中一种待遇;

        雇佣期、实习期、服务期、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予以保障。

明晰从业单位与特定从业人员之间的待遇权利义务关系:

       《办法》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其上方伤亡赔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办法》也鼓励从业单位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从业人员再购买一定额度的人员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以更好地增强保障、化解风险。

为消除从业单位为特定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可能被认为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顾虑,办法明确:

        1、按规定自愿选择为使用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2、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然,从业单位违反承诺为劳动关系人员单项参加了工商保险且被认定了工伤,如果被依法确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办法》适用人员的,从业单位应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即应依法承担五至六级伤残津贴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费用。

明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责任事项:

为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办法》明确:

        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商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骗保法律责任。

《办法》还强调:

          从业单位应当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岗前培训,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加强工伤预防,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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