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声音

Voice

法治声音第二百零三期:从民法典解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主讲律师——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 田飞律师
 

        《民法典》是我们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可谓是一典出,九法废,也就是说等明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施行后,我们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都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将从

“吃、穿、住、行”,

“婚、丧、嫁、娶”,

“生、老、病、死”

各个方面影响我们的生活。

今天我们就通过小案例

聊聊民法典

关于我们自然人的相关规定。


小案例

        甲乙两人结婚之后,甲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此时,乙已怀孕数月,因甲方遗产继承问题,家属间发生了纠纷,乙腹中的胎儿有权利继承甲的遗产吗?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这一规定,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还没有出生,根据第13条规定,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也就不能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但是《民法典》针对胎儿存在特殊规定,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这一规定,胎儿也享有继承其父亲甲的遗产的权利?

       甲因车祸死亡后,应当为乙腹中的胎儿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胎儿顺利出生的,保留的继承份额就由胎儿来继承,如果胎儿没有顺利出生或出生时是死体的,那么保留的份额就由甲的其他继承人继承。

       除了继承权利,胎儿也还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吗?

       对的。本条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规定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在这些情形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处的“遗产继承”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遗赠。胎儿是法定继承人的,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有遗嘱的,胎儿按照遗嘱继承取得遗嘱确定的份额。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胎儿,将来按遗赠办理,胎儿取得遗产继承权。“接受赠与”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与胎儿,胎儿此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将财产赠与给胎儿,如果胎儿没有顺利出生的话,该如何处理?

       以胎儿为被赠与人的赠与合同,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赠与合同无效,赠与人不必履行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现在熊孩子比较多,

对电子产品特别是手机比较感兴趣,

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因上网课需要,

很多孩子都自己拿有手机。

有这样一个案例
       江西宿迁的一位盛先生反映在1月4日-2月16日之间,11岁的侄子小北和他13岁的朋友小楠一个月的时间打赏主播、玩游戏等花光了家里仅有的卖房款40万元。原来,盛先生一直和弟弟在外打工,留下侄子小北和奶奶一起生活。为了及时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方便和孩子联系,给孩子买了一部智能手机使用。因为没有开通网上银行和设置手机短信提醒,所以一直不知道银行卡的交易情况。就这样一个月下来,银行卡里卖房子周转款40万元最后仅剩下0.2元。像盛先生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平台和网站退还这40万元吗?

      可以的。《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小北和小楠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行为没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其父母亲的同意,其法定代理人也不追认,可以依法要求平台和网站返还。但是也不是说,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有行为,都是需要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

      另外关于追认,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作三层划分,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非精神病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并且稳定的生活来源,同时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非精神病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第二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6-18岁对能以自己的收入维持一般生活水平的还是例外,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对。一般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需要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追认,如果追认了,那这个行为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追认,那就是无效的。

       但是也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遗嘱无效,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举个例子:甲商场正在举办国庆活动,第1001个进入商场的人可以免费获得国庆大礼包一份,价值3万元。小张(14岁)路过甲商场打算逛逛,恰好成为第1001个进入商场的人,于是小张前往前台领取国庆大礼包,在这个案例中,领取国庆大礼包即为接受赠与,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小张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甲商场应向小张交付大礼包。

       既然8-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那8周岁以下的,就是属于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了?

       没错,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是否有例外呢?比如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行为是有效的,那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行为是否有效呢?就像刚才我们讲的小张的案例,如果小张是7岁,他去领取国庆大礼包的行为有效吗?

       如果小张是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行为也是无效的。

 

为了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要有监护人。

一般而言,

监护人就是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父母。


          监护人都包括哪些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已经结婚的精神病人监护人是不是不一样的?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确定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不相同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是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愿意并且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也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愿意并且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对于未成年的精神病人确定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未成年人的顺序来确定。

      如果父母离婚了,这种法定监护关系是否受影响?还有比如,离婚后子女跟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这个子女如果给别人造成了损害,没有共同生活父或母是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甲乙两人协议离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一个小孩小甲,离婚后小甲跟甲一起生活,某日,小甲在跟小伙伴嬉闹玩耍的时候,不小心误伤了小丁的眼睛,需要赔偿15万元,小丁能否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离婚不影响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关系,离异双方都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首先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一方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另一方共同承担。在刚刚所说的案例中,因为小甲是跟甲一起生活,那么首先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乙共同承担赔偿。

        除了法定监护之外,还有其他的监护形式吗?

       除了法定监护,还有遗嘱监护、协商监护、指定监护、机关监护、意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遗嘱监护就是通过遗嘱来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有权设定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是被监护人的父母;2.父母担任了监护人,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我们前面也说监护人顺序,除了父母,配偶外祖父母等也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如果这些人担任了监护人,是不可以通过遗嘱来设定被监护人的。协商监护顾名思义,就是监护人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但是也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见。

       指定监护会在什么情况下发生?

       法定监护有争议并且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也可以不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指定,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指定监护人。机关监护就是在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商监护及指定监护都无法确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来担任监护人。委托监护也好理解,就是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在委托监护过程中,如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受托人有过错的,受托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护人这种资格,可以被剥夺吗?比如监护人作出了虐待被监护人的行为,可以剥夺其监护资格吗?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监护资格都是可以被撤销的,一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体健康行为的,例如父母长期家暴;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是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被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是否可以不再负担被监护人的抚养费?如果监护人知错悔改了,还可以再重新恢复监护资格吗?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因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是不可以申请恢复的,另外,如果不存在此种情况,要申请恢复也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一是此人必须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也就是说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才可以申请恢复监护资格;二是从来没有对被监护人实施过故意犯罪,例如:如果对被监护人实施过虐待、遗弃等故意犯罪的,是不能恢复的;三是要确实有悔改情形,并且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四是法院也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华侨城A2栋4号商铺
电话:0762-3456768
邮编:517000
邮箱:GDwangmiaomiao@163.com

Copyright © 2016 广东言简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2022022462号

访问人数:132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