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律师——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 王苗苗律师
合同编共有五百二十六条,几乎占据了《民法典》半壁江山。从体例上来说,合同编由原来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变为通则、典型合同及准合同三部分。通则中新增了合同保全章节,典型合同中新增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四章,原居间合同改名为“中介合同”。
与现行法律相比,合同编有实质性修改的条款有一百四十五条,今天再从中选择了六条具有颠覆性变化的条款予以解读,对于那些体例上看起来变化很大,但司法实践中审判规则归于统一或学理观点趋于一致的条文未予提炼。
15.新增视为同意转租的情形:出租人知道或应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
《民法典》
第718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合同法》
无相关规定。
16.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受限制: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丧失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
第787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
第268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7.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民法典》第737条直接规定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部分改变了最高法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条所规定的“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的规则”。
《民法典》
第737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1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18.租赁物所有权未登记可视为承租人破产财产:《民法典》将登记对抗主义适用到融资租赁合同中,删除现行《合同法》关于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破产财产的规定,出租人所有权如未登记,可视为承租人破产财产。
《民法典》
第745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
第242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19.区分有偿和无偿委托任意解除权的赔偿范围:无偿委托下行使任意解除权赔偿直接损失,有偿委托任意解除权应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民法典》
第933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合同法》
第410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0.中介合同禁止跳单:民法典将禁止跳单上升为立法,更有助于保护中介人的利益,同时也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委托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
第965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合同法》
无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