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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二百期:预约合同不同于本约!速看《民法典》合同编这6条颠覆性亮点

主讲律师——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 王苗苗律师

        合同编共有五百二十六条,几乎占据了《民法典》半壁江山。从体例上来说,合同编由原来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变为通则、典型合同及准合同三部分。通则中新增了合同保全章节,典型合同中新增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四章原居间合同改名为“中介合同”。

        与现行法律相比,合同编有实质性修改的条款有一百四十五条,今天从中选择了六条具有颠覆性变化的条款予以解读,对于那些体例上看起来变化很大,但司法实践中审判规则归于统一或学理观点趋于一致的条文未予提炼。

第一分编 通则

       1.明确身份关系可参照适用合同编: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依其性质适用合同编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合同法》无相关规定。

           2. 悬赏广告性质明确:悬赏广告属于以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而非单方允诺行为,也非要约行为。这得益于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订立方式新增了一种“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3.新增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不同于本约,《民法典》区分预约和本约,违反预约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不能要求其承担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无相关规定。

         4.格式条款“可撤销”变为“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在《民法典》之前,格式条款没有合理提示说明的,适用可撤销的规定,而撤销本身应通过诉讼行使,且行使有期限限制。《民法典》将格式条款的可撤销变为“可主张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降低了抗辩成本。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5.合同未批准不影响报批义务相关条款的效力: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民法典》五百零二条与《九民纪要》保持了一致。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6.明确规定选择之债:我国立法并未规定选择之债,但选择之债在民法理论中早已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五百一十六条填补了这项立法空白。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债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确定的债务标的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债务标的之中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合同法》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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