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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一百九十八期:民法典之婚姻家事亮点解读二

主讲律师——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 王旺旺律师

        此次民法典颁布有关婚姻家事方面规定的内容有很多都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再来了解下其中的一些重要亮点知识。

亮点一,设置离婚冷静期,降低冲动离婚概率,增加婚姻的稳定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条规定了两个三十日:第一个三十日,是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必须经过的冷静期;第二个三十日是冷静期届满后离婚双方当事人亲自申领离婚证的期限。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由于涉众范围广,从立法征求意见初期就备受关注,引发全社会热议,无论是法律专业人士,还是普通民众,对此褒贬不一。反对者认为离婚冷静期不仅不能起到预想中挽救婚姻的作用,反而会增加离婚双方的时间成本,更甚者会令婚姻弱势方遭受到更大的伤害。赞成者则认为以法律形式规定离婚冷静期,可以减少基于冲动而离婚的现象,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

       从立法意图和制度可行性而言,设置离婚冷静期旨在为自愿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提供法定的缓冲时间,促使当事人冷静思考进行妥善抉择,减少因冲动或过度自由引发的草率离婚。但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离婚态度坚决的一方当事人来说,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无疑是没有积极意义甚至是不利的,增加了以协议方式离婚的不确定性。

      除化解部分冲动离婚以外,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还有可能产生如下效果:一是对于是否结婚的决定,当事人可能会更加慎重;二是夫妻签署婚前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的情况可能会有所增加,即使一方反悔撤回离婚申请,另一方在财产方面仍然有婚前协议或婚内约定做保障;三是有部分当事人因拒绝离婚冷静期,可能更加倾向于选择诉讼离婚,尤其是起诉后申请法院调解离婚的可能会增加。 

亮点二,加强了对于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

       民法典针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制裁行为,在以下方面做出了实质性的修订:

       其一,删除“离婚时”字眼,意味着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制裁不再限于离婚时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有利于保护财产利益受损一方的权益。

       其二,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列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新的表现形式。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列举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四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表现形式。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则增加了挥霍这一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表现形式。

     在实务中,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也成为了部分人在离婚时转移财产的新手段,比如可以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以高价购买一些市场价格操纵空间巨大的产品以巧妙的实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民法典的前述规定可以有效地堵住此前规定的漏洞,更好地保护配偶的财产权益。

亮点三,用上位法固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在债权人和未举债配偶的利益权衡中,法律的天平向未举债的配偶在倾斜

        法律、最高院司法解释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前后变化如下:

        需要强调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颁布后,“共签”指的是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而产生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以外, “共签”还指夫妻双方对于举债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存在以下之一情形的,即使配偶没有签字,相关的债务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基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一,各地法院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司法实践种通常都设置了不同的金额标准。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

     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亮点四,意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等制度安排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监护制度更加多元化

      如果说意定监护制度是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那么遗嘱指定监护制度则是父母提前为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此外,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对监护制度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也是我国对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社会现象的及时反应。

亮点五,上位法规定了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之诉,料将对家庭关系及继承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

       相较于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有以下的变化:

       首先,完成了亲子关系诉讼立法层次的提升。原来相关的规定散落在各个司法解释中,现在则由民法领域的根本大法予以规定。立法层次的提升会增加民众对于法律的认知程度。

       其次,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由夫妻一方改为父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是夫妻一方,而民法典的规定则是父母。前述变化从立法上明确确认了非婚生子的父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弥补了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漏洞。

       再次明确了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但并未明确将成年子女列为当事人,不排除实践中成年子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却告诉无门的情形。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确认亲子关系的条件是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而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则是有正当理由的,实质上也降低了成年子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起诉门槛。

       最后,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成年子女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规定。考虑到成年子女已经由其亲身父母抚养成人,若赋予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资格,则有悖于我国传统文化中知恩图报的道德伦常。

亮点六,尊重当前国情,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避免因出现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形导致遗产收归国有,加大对私产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到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亮点七,顺应科技进步,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

      尽管在民法典颁布后,打印遗嘱会更加方便,但考虑到打印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纠纷:即无法绝对确认人生如此重大决定之行为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建议在进行遗嘱见证时,为了确保我们见证的遗嘱有效,还是建议再手写两份遗嘱。

亮点八,与国际惯例接轨,删除遗嘱公证优先条款,料围绕遗嘱真实性的纠纷将增加

       对于被继承人来说,民法典删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无疑提高了变更遗嘱内容的便捷性,即被继承人可以随时按照自己的意愿变更遗嘱而无需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遗嘱变更的自由也增加了遗嘱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遗嘱相关的纠纷。

      实践中,公证机构对于遗嘱公证有着规范的操作流程和较为严格的规定,且遗嘱人在公证机构订立遗嘱一般都留有录音录像,公证机构也会保留一份遗嘱的副本,可以很大程度上消除遗嘱纠纷。

       同时公证员在进行公证时一般都会对立遗嘱人进行谈话,可以初步判断他的精神状态,有效降低了遗嘱效力的风险。我们在为当事人提供遗嘱签订和律师见证后,也会建议当事人将订立的遗嘱进行公证,以降低遗嘱继承的相关诉讼风险。

亮点九,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

       随着老年型年龄结构初步形成,中国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在这种老龄化加速、出生率降低、空巢、孤寡老人养老问题日益凸显的背景下,“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也应运而生,而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让这类老人有了“老有所依”的法律保障。本次民法典则进一步将扶养人的范围由原先的扶养人和集体所有制组织扩大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不仅保障“老有所依”,同时也满足了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符合我国人口增长速度放缓、人口结构变化,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减少的现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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