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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一百九十期:微信聊天记录也能作为证据使用!

主讲律师——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  田飞律师

       我们都知道现在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购物支付还是日常通讯、聊天等等,几乎都离不开它。那么相对于传统证据而言,微信使用中涉及转账记录、文字、图片、视频等电子信息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

       答案是肯定。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微信证据分类

      从今年5月1日起,微信聊天记录也就正式的成为电子证据了。微信证据作为一种电子证据,也有分类。

      第一个分类是“文字微信记录”

      就是与微信好友聊天记录、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这些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都属于文字微信记录,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文字记录可以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来提取与固定。

      第二个分类就是“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图片、表情所表达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个聊天记录、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达的意思均不同,有时可能不存在任何意义。所以办理保全公证时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第三个分类是“语音微信记录”

      就是我们平时与微信好友的语音聊天,另外还包括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语音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语音功能是近几年各大通讯工具设计的新型功能,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编辑,交流更加便捷。与文字微信记录相比,一个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样,另一个更重要的不同是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

      第四个分类是“视频微信记录”

      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微信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要求

      微信记录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虚拟性、载体依赖性等特点,当事人若意图使其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还必须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要求。

      真实性

      当事人除提交聊天记录打印件外还必须出示手机,或者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如果相对方提出异议,需提交相反的证据,或者提起鉴定程序。

      合法性

      就是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毁损、灭失的特性,如果涉案证据很关键,当事人又无法提供,可以申请法官进行调查取证。

     关联性

      包括主体关联性及内容关联性,主体关联性指电子证据的信息载体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内容关联性指电子证据的信息内容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就内容关联性方面,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内容需能够证明涉案事实的存在与否,如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借贷数额、利息约定等等。就主体关联性而言,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的身份认定上举证一方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其当时聊天的相对一方就是案件当事人。

      关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的规定

     《证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做了详细的规定。《证据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不仅如此,第九十条再次对电子数据进行了限制。

      怎样保存电子证据

      首先,微信记录形成时,建议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视频证据不但能反映微信记录的完整性与连贯性,而且能锁定微信证据的形成时间,解决证据保全问题。

      在拍摄时应注意:

       1、尽可能在微信记录形成的同时拍摄。如无法形成同时拍摄视频,应务必在形成后尽快补拍;

       2、注重拍摄的连贯性与完整性。拍摄应始于待证事实关联的首条记录,止于该段聊天结束,拍摄过程切勿中断。

       拍摄时,举证者应自上而下缓慢拖动微信界面,如遇语音、视频、图片、文件、链接等非文字消息,须点开并完整播放或展示后再行继续拖动,切忌跳过部分信息,破坏证据的完整性。通过手机号搜索对方账户并拍摄搜索过程。由于现在手机已经实行实名制,因此,通过微信的选择“添加朋友”功能,输入手机号搜索,便可将手机机主与微信账户持有人关联。建议保全微信证据的同时,将搜索手机号的过程一并拍摄视频保全,防止日后对方解绑手机与账户导致无法关联。

      怎么保存好证据

      1、谨慎清理微信文件。在使用手机助手类软件时,切勿清理微信文件、视频、图片或语音消息,慎用“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谨慎直接通过文件夹删除各类文件。

      2、不建议依赖云端保存。同步云端的微信记录由原始记录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依据。

      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提交

      第一是要同时提交完整版、重点版与保全视频。

      提供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应全部截屏并打印,同时将保全记录的视频刻成光盘一并提交。为便于法官理解,在提交完整记录与视频的情况下,再节选部分重点版记录,并制作成文本提交。重点版记录应标注节选记录的生成时间。

      第二是同时携带手机与拍摄设备出庭。

      聊天所用的手机是微信记录形成的原始载体,拍摄所使用的设备是保全视频形成的原始载体,因此,在庭审举证时,必须同时出示这两项原始证据供法院与其它当事人核对。切忌将微信记录的打印版、彩印版、导出版、云端同步版或光盘刻录版等传来证据误作原始证据使用。

      第三是庭前准备时应检查移动设备的信号情况。

      法庭通常没有wifi,部分法庭甚至移动互联网信号较弱,因此,应在庭前准备时,测试手机的移动互联网信号。如信号较弱,应及时准备移动wifi,避免庭审中因网络信号不佳无法展示微信证据。

      微信聊天要注意哪些细节

       第一是可以尽量让对方发送语音消息。人的语音具有唯一性,因此,通过语音,便能锁定对方主体资格,将现实的身份与虚拟的微信账户关联。需要说明的是,语音消息无须限于所保全的微信记录,只要在该账户中存在任意语音消息,基本就能锁定账户持有人的具体身份。

       第二是用转账代替红包。微信红包无法显示转账金额,因此,转账时应直接使用微信转账功能并注明转账用途。

       第三是微信聊天记录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不是有微信聊天记录就万事大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才是王道。因此,在存留微信聊天记录的同时,电话录音,纸质文件也需要同步固定与搜集。

       第四是知道对方是谁也很重要。起诉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这就要求我们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信息。而微信聊天大家多使用网名等,因此对方的真实信息往往被忽略。如果没有明确的对方信息,再多的聊天记录也是白搭。

       怎样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第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第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第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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