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律师—— 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 田飞律师
今天,我们讲解有关《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称:《治理规定》)方面的法律知识,该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工作要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突出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网络生态治理的主观能动性,重点规范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以及网络行业组织在网络生态治理中的权利与义务,这是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法治领域的一项里程碑事件,而且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立法的目标,这在全球也属首创。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定义
《治理规定》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定义为: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数量庞大,截至2019年12月,我国国内市场上监测到的App数量为367万款,第三方应用商店在架应用分发总量达到9502亿次,其中社交通讯类下载量达1166亿次。据腾讯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仅微信的月活跃账户数超过了11.5亿,QQ的整体月活跃账户数增至8.23亿,每天有近450多亿条消息在微信里传输。
当前,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生产的主要载体,对提供民生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与此同时,少数App也被不法分子利用,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及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有的存在窃取隐私、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等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多数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且设置的所谓“隐私条款”侵犯用户个人信息权,社会反映强烈。
十一条红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等,这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活动,散布色情材料,进行人身攻击,兜售非法物品等等,这样的言行也要坚决管控。没有哪个国家会允许这样的行为泛滥开来。对此,《治理规定》第六条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禁止触碰的十一条红线:
一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是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是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是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是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是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是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项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违反规定的处置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上述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处置规定一
“标题党”方面
我们都知道,现在很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经常会使用夸张标题,利用各种颇具创意的标题吸引网友眼球,以达到各种目的,其主要行为,简而言之,发帖的标题严重夸张,帖子内容通常与标题完全无关或联系不大,诸如震惊、惊爆、重磅、罕见、深度好文、轰动全国、绝密偷拍等字眼。平时在网上搜索了类似“震惊13亿中国人“、“感动了中国13亿人“、”重磅“、”深度好文“等标题,其内容与标题完全不符,多数以夸张的、曲解的、煽情的甚至无中生有的方式误导网民。
对这些“标题党”《治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的不良信息。”
炒作绯闻等方面
娱乐界炒作绯闻、丑闻以及劣迹比比皆是,以明星绯闻八卦为噱头,特别是通过明星和狗仔队的配合来制造绯闻、丑闻、劣迹的热度,这些低俗文化和行为愚弄了大众、污染了网络、触碰了法律。
《治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的不良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上述不良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措施包括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
自然灾害等方面
我国地域广、人口密集,自然灾害种类多,重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每当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事故等灾难发生时,总有一些没有事实依据的评述,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治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不良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发现上述不良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措施包括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
相关处置规定二
软色情方面
一些网络平台为了吸引流量,以文字、语音、图片、视频等,其信息内容带有软色情内容,极容易使人产生性联想,法律对于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信息内容的不良信息。
血腥图片等方面
一些网络内容制作者为了骗取用户的点击量,发布和展示血腥、惊悚、残忍的图片和视频,如有的网站发布大量令人不适的惊悚、血腥、虐杀动物、畸形胎儿的图片,同时还兼有“标题党”嫌疑,让人身心感到极大地不适,尤其是对未成年的心理损害极其严重。
对于这类问题,《治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不良信息。”
诱导未成年方面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网民数量近1.7亿,智能手机成为未成年人上网的主要工具,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躁动期,有很强的求知欲望,他们对网络发布的一些不安全和违反公德的信息内容鉴别力很弱、自控能力较差,很容易在模仿后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未成年人模仿网络不良行为已经成为威胁青少年网络安全的主要因素。
对此《治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不良信息。”同时《治理规定》也规定了“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相关处置规定三
侮辱诽谤等方面
经常会看到有人会在网络上发布一些侮辱、诽谤甚至威胁人身安全的言论。
对此,《治理规定》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共同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行为人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这不仅涉及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也涉及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不当言论方面
如果发布者发布了这些不当言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对此负责吗?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刷单等黑色产业方面
近年来,App刷量、电商刷单、公号刷阅读量等网络的黑色产业屡遭曝光,一些互联网应用平台通过技术手段篡改、诱导等违规方式将他人的用户导向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实施流量劫持,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我注意到,很多网络违法和黑色交易,都与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有关联,这已经形成黑色产业链,通过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能获得大量账号资源,为不法行为提供网络身份,以此隐蔽真实身份,制造虚假流量,增加溯源难度,逃避法律追究。
对此,《治理规定》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违反这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