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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一百五十六期:校园欺凌引关注,如何保护“少年的你”?

近日,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和一起未成年人殴打老师的案件受到广泛关注 

大连市公安局通报称,一名10岁女童被害后遭抛尸,嫌疑人为同小区的一名13岁男孩,因其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一名15岁中学生,因对老师日常管理不满,在教室内用砖头持砖狠击老师头部致其昏迷,该学生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发生后,部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恰好迎来大修。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这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将着力解决校园安全、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今天,我们就跟朋友们分享一下有关校园欺凌方面的法律知识。

虽然近年来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预防和治理措施,但校园欺凌现象仍时有发生。电影《少年的你》在全国热映,再一次将校园霸凌话题带入公众视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校园暴力案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校园暴力案1000多件,2016年、2017年分别同比下降16.51%和13.37%。其中,11.59%的案件受害人死亡,但是每一起个案都让人揪心。

 

此次提交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出发,力图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弱有所扶有新的更大进展提供法治保障,亮点多多。

 

修订草案的主要法律知识

首先,修订草案明确了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并具体化。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学术界一直将此概括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一直存在抽象、无法具化等问题。草案将在将国际法有关内容转化落实为国内法时,根据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的内在精神实质,将其概括提炼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并明确了四项具体的子原则: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保护与教育相结合,以为坚持和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提供多重标准。

问:近年来,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工作,但由于责权部分脱节,统筹协调力度不够等,统分不尽合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国家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效果。对此,草案有什么规定呢?

答: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至于如何建立以及建立怎样的协调机制,是联席会议机制还是议事协调机构,系协调机制的具体职能,有待于国务院进行研究和顶层设计。

问:如何及时有效发现不利于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线索呢?

答:草案对此做了全覆盖式的报告制度,一分为二。

一是权利型报告制度,即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这是法律赋予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一项权利,旨在提升社会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其二是强制型报告制度,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这是法律为特定群体创设的一项义务,要求其出现法定情形必须报告,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障上述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国家开通保护热线,及时受理、处置有关报告。

问:草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又有哪方面的规定呢?

答:草案分别规定了家庭监护制度、国家监护制度。

梳理草案不同章的具体规定,这一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包括四个层次:其一,夯实家庭监护,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确立委托监护制度。其二,明确国家监督和支持家庭监护的职责,采取措施监督家庭监护状况,对于家庭监护能力不足、意识淡薄、方式不当的予以支持和帮助,最大程度修复家庭监护。其三,明确国家干预家庭监护的方式,即经教育不予改正后中止监护人监护资格,由国家临时监护。其四,明确国家替代家庭监护的情形,即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由国家长期监护。

问: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出台《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实践证明,这些文件中的举措是行之有效的。在草案中有没有体现这些指导意见、方案的规定呢?

答:草案对这些措施予以提炼,作出了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将学生欺凌防控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首先,在法律中首次科学界定学生欺凌概念;其次,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特别是要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最后,明确学校处置学生欺凌行为的程序与措施。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实践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难题:一是预防不力,二是处置不当。对此,草案有没有予以针对性回应呢?

 

在加强预防方面,一是要求学校、幼儿园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二是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前置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

在规范处置方面,一是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案件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次伤害,特别是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二是对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

问:有的监护人、学校限制、剥夺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有的放任不管或者不知如何正面引导,这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针对这个问题,草案作出了哪方面的规定呢

 

答:对此,草案增设“网络保护”专章,从保障未成年人发展权的高度明确了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权益,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问:现行法律的司法保护主要局限于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导致实践中忽视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对此,草案有没有完善这方面的规定呢?

答:草案根据未成年人司法综合保护的趋势,分别规定了司法活动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共性要求,特定类型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护,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实现司法环节未成年人保护的全领域、全覆盖、全阶段。

此外,如何预防、应对校园暴力,不能止步于法律的规定。对于学校而言,也需要专项治理,采取四大措施。第一是加强各方面教育,学校要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治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第二是建章立制。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第三是完善体系。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第四是及时处置。一旦发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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