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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一百五十三期: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大数据分析,你怎么看?

        有人曾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则各有各的不幸。”近年来,国内离婚率居高不下,他们为了逃离围城不惜对簿公堂,曾经的甜蜜与海誓山盟荡然无存。

在离婚案件中,律师不仅需要在心理层面帮助客户平复情绪,更需要帮助客户在法律层面分析判断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条件、权衡选择子女的抚养权、尽力争取夫妻共同财产的最优分割处理,律师的专业意见可以为客户提供更理性的判断和选择。

 

01、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房屋分割

通过裁判文书网,对全国中院公开的2014至2017年、案由为离婚纠纷、裁判结果中包括房屋的二审判决进行检索,我们发现,全国中院二审审理的涉房离婚纠纷案件共1270件,其中云南以93件居全国首位,辽宁、山东以88件、84件分列二、三位。通过对同期全国基层法院涉房离婚纠纷案件进行检索发现,全国基层法院涉房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地区排名分别为上海、湖南、山东,而全国一审判决上诉率为5.30%。这说明云南、辽宁地区的离婚案件上诉率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02、离婚案件通常上诉的主要理由

主要是财产分割不满意。双方都希望在婚姻结束时多为自己争取一点分手费,为了子女也好,心有不甘也罢,财产也许是夫妻分道扬镳时最好的心灵安慰了。在离婚案件中,男方和女方,谁更主动去提出离婚呢?

根据上述检索数据显示,女方提出离婚为763件,男方提出离婚为478件,女方提出离婚占到60%左右,女方明显更为主动提出离婚。

03、结婚“七年之痒”

根据统计数据,结婚4-7年提出离婚案件的数量达到257件,结婚8-12年提出离婚案件的数量达到330件,结婚13-17年提出离婚案件的数量达到223件。

结婚8-12年提出离婚的数量,明显超过了4-7年提出离婚的数量,结婚8-12年成为了最容易引发离婚的时间段。在婚姻生活中,如果不积极调整思维方式和心态,及时修补婚姻中出现的裂缝,那么七年以后也可能面临同样的结局。

04、离婚聘请律师比例高

男女双方在离婚案件二审中均聘请律师的比例高达47%,男方一方聘请律师的比例为12%,女方一方聘请律师的比例为21%,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比例为20%。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件二审中,至少有一方聘请律师的比例已经高达80%,但是全国基层法院离婚一审案件中,原被告聘请律师比例仅在30%左右。

这可能跟在一审中未聘请律师一方感觉判决不公自己吃亏有关。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主要是财产分割方面,一方在上诉时往往会聘请律师帮助自己,这可能是造成二审聘请律师比例高的主要原因。

05、涉房离婚案件房屋分割问题

离婚案件涉及房屋的类型中,分割涉及的房屋类型包括商品房、自建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其中商品房占到67.32%,可以说是独占鳌头,其次是自建房,占比20.79%,用于改善民生的安置房占比4.57 %、经济适用房的占比仅为3.62%。商品房占比独占鳌头可能与我国在2003年将房地产业正式列为我国支柱产业密切相关。

从2003年起,商品房建设进入快车道,商品房成为离婚案件房屋分割主流可以说,也是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一个缩影,而离婚后不少人成为刚需一族,似乎也成为推动房地产业发展的一股力量。通常我们所,房价高不高,看北上广。

在统计的离婚案件中,分割处理房产价值大部分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而房屋价值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涉诉案件有26件,其中约三分之一在北上广一线城市。

在上述涉及房屋分割的离婚案件中,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有1023件,占比81.44%;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有247件,占比19.66%。

关于谁为房屋买单的问题,根据上述案件数据显示,占比最高的是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买房,其次是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接着是一方婚前全款买房,排第4的是婚前父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第5的是婚后一方父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最后一种情形是婚后一方父母全款或双方父母共同出资。

婚后夫妻共同奋斗打拼是主流,而靠父母支付首付购房也是常见的社会现象,而能享受父母全款出资的幸运儿仅为极少数。我记得,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樊纲在2018年的时候,曾发表过一个关于“六个钱包”首付论,若想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竟然要掏空夫妻双方的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三代人“六个钱包”的积蓄?这戳痛了很多人的心。其实,不管哪方出资购房,婚姻生活应当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交流沟通,这样才能在还贷压力中保持定力,避免为此争吵影响家庭稳定。

根据案件统计数据显示,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654件,占比约51.50%,房屋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为353件,占比约27.80%;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为131件,占比约10.31%;还有一些是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究竟登记在谁的名下,其实跟首付出资方、还贷方、以及父母介入密切相关,除了法律因素还要考虑感情、资金等等因素。

06、离婚双方对于房屋分割的态度

根据统计案件数据显示,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都要房屋的比例高达74.32%。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到房屋的一方虽然可以保住残缺的“家”,但需要支付给另一方的房屋折价款也是一笔沉重的负担,这其实是双输的结果,当然这也是无奈的选择。

根据统计的案件数据显示,只有一套房屋分割的比例高达76%。

大部分离婚家庭实际只有一套居住的房屋,这个比例与前面讲的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中都主张房屋分割到自己名下的比例十分接近。

离婚双方只有唯一一套住房,而且双方都要房屋的情况下,双方意愿、房产原登记在谁的名下、由谁照顾抚养子女、房屋现居住情况是法院判决房屋归属考虑的主要理由。另外,双方经济情况、是否是婚前一方购买、房产份额、双方是否另有房产、男女双方之前的约定也是法院判决房屋归属考虑的因素。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中以双方意愿来处理唯一住房,能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以房产登记人、照顾抚养子女、居住情况进行考虑,各有侧重,从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原则。

07、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我国实行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原则。因此男女双方无论基于什么原因都有权起诉离婚。但在特定情况下出于对女方特殊利益的保护,对男方的离婚诉权有所限制。

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08、离婚案件中几种特殊情况的房产分割

在男女双方离婚时,如果这个房屋是有争议的,权属不清晰、没有办房产证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当事人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对有争议的房屋不予处理。

对于婚前个人购买,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婚前个人购买,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屋,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协商一致的,一般判归产权登记一方,也就是婚前购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如果在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的, 应认定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双方父母都出资了,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这个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在结婚期间,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又是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可以视为父母向子女的借款,但是房产产权是归父母的,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双方协商好了,如果一方同意去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和解协议离婚,财产就按什么方式来进行分割,并签了协议,但是在签完协议后,一方就反悔了,不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不去法院和解的情况。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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