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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一百四十九期:精神病人伤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前不久香港知名艺人任达华在中山出席商演活动,遭受突然袭击,被一男子冲上台用刀捅伤,事后中山市公安局发布了案件情况通报:经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学专家对嫌疑人进行精神检查和初步医学诊断:陈某存在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俗称妄想症)。由此,再次引起人们对于精神病人伤人到底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议论。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关于精神病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精神病人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关于精神病人伤人,随便在网络搜索一下就会发现,这类案件比比皆是。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显示,我国抑郁症患病率达到2.1%,焦虑障碍患病率达4.98%。换句话说,每50个人中就有一个抑郁症患者,每20个人中就有一个焦虑障碍。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581万人。对于精神病人伤人,很多普通人都会存疑,精神病人伤人到底用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精神病人伤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区别情况来看:

第一种: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二种: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一个人虽然患有精神病,但是如果是在间歇期间,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那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第三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分享1】

       2015年5月23日陈某拿了一把菜刀冲到街上砍人,致人当场死亡,随后又持刀拦截过往车辆。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的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定陈某在案发当天受病理性症状(双重人格)影响,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法院经审理后对陈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案例分享2】

      2016年6月20日,南京一辆宝马7系在市区以195公里时速闯红灯后撞击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2轿车,造成马自达轿车当场解体粉碎,马自达车上司机以及一名女性乘客当场死亡,经鉴定:肇事者在事发时,确实处于精神病状态。鉴定结果将使肇事者获从轻或减轻处罚,肇事嫌疑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如果精神病人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只是一般侵权,责任又如何承担?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经法院认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的,如其本身有财产,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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