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罪名,现在马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每天都有交通事故发生,那发生交通事故了,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犯罪呢?今天我们来聊一聊交通肇事罪的有关知识。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该法律条文可知,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客观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二,必须发生重大事故,且“重大事故”必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即重大事故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通俗点说就是行为人有违法行为,而这个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违法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何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这3+6种情形,则可以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3种情形
交通肇事有下面情形之一的,将会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一种: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第二种: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第三种: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6种情况
若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怎样判处
在交通肇事罪里面,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起刑点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如果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肇事者涉嫌犯罪的,顶包者则可能涉嫌窝藏、包庇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典型案例
01
2018年12月25日0时47分许,被告人何某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韶关市工业中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田家炳小学门前路段时,与在田家炳小学路口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1发生碰撞,造成杨某1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何某驾车逃离现场,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09时30分许在韶关市浈江区华美达酒店将何某查获。
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检验,从何某身上抽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56.45mg/100ml;涉案的肇事车辆经检验鉴定,转向系统、行驶系统、灯光信号系统和制动系统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检验合格;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7-71km/h。被害人杨某1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03月07日,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认定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1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2019年2月2日经韶关仲裁委员会调解,由被申请人何某一次性赔偿150万元给被害人家属一切损害赔偿,并于同日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特提起公诉,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1、结合案发时的天气及何某本人有高度近视等客观情况,何某案发时并没有意识到撞了人,何某驾车驶离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2、何某有自首情节;3、案发后,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为被害人办理相关丧葬事宜;4、何某属初犯、偶犯,无前科,且当庭自愿认罪。综上,建议对何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何某的行为不属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何某在明知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履行保护现场、迅速报案、抢救受伤人员、等候处理等相关法定义务,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属交通肇事逃逸,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在接其母亲电话通知后,主动电话联系办案人员,明确告知办案人员其要投案自首,并按办案人员指令在指定位置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辩护人所提自首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何某及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典型案例
02
2014年3月29日0时13分左右,施某(系被告人柏某丈夫)驾驶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盐城市区新永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安陵园门前路段,与同向孙某(男,1955年3月4日生)驾驶的亭湖**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孙某及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摔入河中,导致孙某死亡。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施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孙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柏某欲为施某承担事故责任,向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陈述肇事车辆系由其本人驾驶。
之后,被告人柏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柏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柏某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柏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宣告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柏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