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人的日常工作,经常会接触到一些离婚纠纷案件时遇到另外一方不愿意离婚,而另外一方则坚持离婚的情况。这时,法律应该怎么来裁决呢?本期,我们一起来学习这方面离婚案件遇到的有关法律知识。
01
如果是遇到这种情形,当然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就向法院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纠纷诉讼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02法院会驳回离婚的几种情况
根据最高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以下两种情况会认定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分别是: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
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第一次起诉离婚,都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对离婚纠纷的案件,法官都会组织双方调解,当然,这也有法律的明文规定,那如果调解不成,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没有原则性矛盾的,法官都会认为日常生活中夫妻间虽有矛盾,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共同努力,是可以化解的,就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03五种法定离婚条件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如果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以上就是法定的离婚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有以上一种或者多种情形的,都可认定为具有原则性矛盾,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哪怕是第一次起诉,也是会判决准予离婚。
0413种情形也会判决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列举了十几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分别是: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是一条兜底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05《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至于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虽未明定,但实务中可向专业医疗机构咨询。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即违反了《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当然民族自治地方例外。
虽然符合无效婚姻的事由,但如果当事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无效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判决婚姻无效。
1、虽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在起诉时已经治愈的;
2、虽登记结婚时不达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已达婚龄的。
06什么叫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且这里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07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我国实行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原则。因此男女双方无论基于什么原因都有权起诉离婚。但在特定情况下出于对女方特殊利益的保护,对男方的离婚诉权有所限制。
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08
有关军婚的特殊保护
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因为军队是国家的钢铁长城,因此,涉及军人离婚,《婚姻法》也作了特别规定,明确:“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所谓现役军人一般是指正在军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一般是指现役军人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
当然需着重指出的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适用于非军人对军人起诉离婚的情形,而现役军人要求与非军人一方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无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