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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一百四十五期:夫或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设定抵押,另一方只能“自认倒霉”?

 

今天,我们一起来分享有关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如果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设定抵押,另一方的只能“自认倒霉”吗?

生活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否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夫妻双方选择了分别财产制,否则,应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除非夫妻双方选择了另有约定,否则,相应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特别约定,即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房屋事实上为夫妻共有,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可不可以在不动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实务中,对于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屋,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目前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登记在谁名下谁来办理抵押登记即可,无需其配偶出面即可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种: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需要其配偶出面一同办理抵押登记,其配偶需书面同意办理抵押登记。

这两种做法里,尤其是第一种做法,很容易出现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抵押的情形,银行等信贷机构一旦接受抵押,潜藏着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丈夫或妻子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设定抵押,另一方有哪些救济途径呢?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

如果丈夫或妻子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设定抵押,另一方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向法院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以保障自身权益。另外,关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共有房屋抵押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观点不一。主流判决认为若配偶没有在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显示出来,抵押权人主张自己善意时,要尽合理的查询和注意义务,对真实权利状况不知情不存在重大过失,抵押权人善意取得该房屋。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如果抵押权人善意取得了夫妻共有的房屋,对于不知情的另一方岂不是非常的不公平?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如果买方完全有理由相信卖方是有权利卖这个东西的,因此支付了价钱就买了,后来有一天说卖方没有权利占有这个财产,突然就被拿走了,这样大家就都不敢买东西了。”若法律仅仅为了保护不知情的另一方,而破坏了交易安全,侵害了买方的合法权益,这才是真真的不公平。

目前各国的法律都采取优先保护善意的买受人,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以体现社会利益,这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但是法律也对善意取得的条件规定非常严苛的,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第一,受让人在受让时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关于善意取得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08期中有一个经典案例,王某诉李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天津一中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作为抵押物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且其配偶事后未予追认的,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系无权处分。但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金融机构已经审核了夫妻一方提交的无配偶、其系抵押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材料,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主观系善意。同时,金融机构亦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即支付了抵押合同的合理对价,故金融机构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

对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共有房屋,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办理抵押,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观点不一。主流判决认为若配偶没有在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显示出来,抵押权人主张自己善意时,要尽合理的查询和注意义务,对真实权利状况不知情不存在重大过失,且部分法院认为银行、小贷公司、典当行等专业机构对此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针对银行、小贷公司、典当行等专业机构存在的风险,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抵押的情形,银行等信贷机构一旦接受抵押,潜藏着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这些专业机构做好贷款三查,谨慎核实抵押人身份信息和房屋权属状况。应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技能,银行、小贷公司等债权人在接受个人房屋进行抵押时,应对抵押人的身份信息、房屋权属状况进行核查。要注意核实身份证的真实性,并注意观察面貌特征是否与身份证一致,可通过互联网核查及通过其他证件验证其身份真伪。对于抵押物权属,要核实房屋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实践中可结合房屋购买合同、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等进行核查。重点关注夫妻共有、合伙共有、继承共有等情况。如果抵押房屋存在共同共有情况,抵押房屋应征的所有共有人的同意。

对于夫妻共有房产,要查询清楚抵押人婚姻状况,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抵押人的婚姻状况:

第一、如果抵押人声明自己未婚,应要求抵押人出具书面的未婚声明,并要查看其户口簿、个人征信报告上是否显示未婚。如果抵押人为已婚人士,无论抵押房屋属于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原则上都应要求其配偶出具同意抵押的声明,并要求其配偶协助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不要忽视离婚、再婚情形。如果抵押人存在离婚、再婚等情形,应结合房屋购买时间、房屋购买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离婚时间、再婚时间、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等核实房屋权属,如存在共有人,抵押应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如属于再婚,即便房屋属于抵押人婚前财产,原则上也应要求其现配偶出具同意抵押的声明。

 

假如抵押人恶意隐瞒婚姻状况及房屋共有状况,从目前的判决来看,如果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抵押人单独所有,银行、小贷公司等债权人在办理业务时也要求抵押人出具了未婚声明,并查看了抵押人征信报告和抵押人提供的户口簿,且户口簿及征信报告上均显示未婚,则一般应认定抵押权人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可认定为善意取得。

 

温馨提示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不同法院针对同一问题裁判尺度不一样在国内是很常见,建议银行等机构在操作的过程中本着审慎的原则,做最坏的打算,做最好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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