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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一百四十四期:网络信息别乱发,万一不小心造谣了呢……

 

网络的高速发展,为我们获取信息、学习知识提供了非常便捷的方式,伴随着便捷性的大大提高,网络谣言也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现在网上的谣言实在太多,最常见的就是带有关怀式口吻的“什么东西别再吃了”“什么东西别再喝了”“什么别再用了”又或者是一个内容比较吓人的视频或照片,然后附带哪里发生事故的之类的转发。像这种内容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聊聊我们日常可能随时遇到“网络谣言”!!

 

网络传播的信息如果确定是谣言,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或者对社会公众有恶劣影响,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但具体需要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则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形了。责任一般可以分为三个方面:1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就是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分享

2013年10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秦火火”(化名)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火火诽谤的事实有

 

1.被告人秦火火明知罗援系军人,于2013年2月25日使用昵称为"东土秦某某"的新浪微博账户捏造"罗援的哥哥在德国西门子公司任职"的事实,无端质疑罗某及其家人搞"利益交换关系",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信息被转发25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罗某的负面评价。

2.被告人秦火火明知"杨澜(女,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向希望工程虚假捐赠"系捏造的事实,于2013年7月15日使用昵称为"淮上秦某某"的新浪微博账户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信息被转发7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的负面评价。

3.被告人秦火火在信息网络上看到了"兰某(男,35岁)被老女人包养"的不实信息后,将上述信息篡改为"兰某被老女人周某某包养",并于2013年7月至8月间使用昵称为"某某_307"的新浪微博账户(昵称又曾为"江淮秦某某")多次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信息累计被转发9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兰某的负面评价。

4.被告人秦火火于2012年11月27日,使用昵称为"炎黄秦××"的新浪微博账户捏造"张海迪(女,中国某联合会主席)具有德国国籍"的事实并散布,后经网友举报,新浪公司判定上述信息为不实信息,张海迪亦于2012年11月28日通过微博发布澄清声明。被告人秦火火又于2012年12月31日使用"炎黄秦××"的新浪微博账户再次发布有关上述信息的博文,在短时间内被转发20余次,引发网民对张海迪的负面评价。

2011年7月23日,甬温铁路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路段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即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在事故善后处理期间,被告人秦火火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昵称为"中国秦××_f92"的新浪微博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被告人秦火火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案中,秦火火是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几点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秦火火主观上不明知系虚假信息,客观上亦未实施捏造、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辩护人院调查

被告人秦火火在信息网络上所发布的涉案微博内容或无中生有,为秦火火本人捏造、编造;或虚假信息所涉及内容有一定来源,但经秦火火进行过实质性篡改,以原创的方式发布;或虚假信息虽曾在信息网络上流传,但已经涉案被害人澄清,秦火火仍然增添内容在信息网络上予以散布。法院认为,秦火火作为网络从业人员,对所发信息的真实性不仅没有尽到基本的核实义务,反而一贯捏造、编造虚假事实,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涉案信息的虚假性秦火火客观上亦实施了捏造、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本案涉诽谤事实不属于公诉案件,部分被害人未主动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公诉机关适用公诉程序追究被告人秦火火诽谤罪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不足。

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适用公诉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上述刑法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上述刑法条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本案中,秦火火利用信息网络,分别诽谤罗援、杨澜、兰某、张海迪四名公民,其中关于罗援、杨澜、兰某等三人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均达到500次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关于张海迪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虽然未达到500次,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秦火火系在一年内分别诽谤罗援、杨澜、兰某、张海迪等四人,应对上述诽谤信息的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据此,秦火火诽谤罗援、杨澜、兰某、张海迪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且系诽谤多人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追究秦×所犯诽谤罪的刑事责任。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3、被告人秦火火发布原铁道部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虚假信息不足以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机关指控该起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据不足。

辩护人经查

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为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全民关注,秦火火在该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编造政府机关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该虚假信息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的混乱,也在现实社会引发不明真相群众的不满,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善后工作。秦火火的该起行为足以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

 

被告人秦火火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火火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最后是判决秦火火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6年月,也就是上个月,河源市受持续性强降雨的影响,各县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灾情,就有几位群众散布了灾情谣言,最终被查处了。这几位群众,在网上捏造事实发表言论,转发未经核实的视频,最终是得到了教训。

 

造谣张张嘴,辟谣跑断腿。互联网非法外之地,在网上发表言论应当理性客观。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请不要以讹传讹,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如收到无法核实的信息,应通过相关部门求证或等待权威平台发布信息,不应盲目转发,请大家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个微信小程序,在微信里面搜索“微信辟谣助手”在里面输入谣言关键字,微信辟谣助手就会告诉你这个事情是不是谣言,这个小程序里也可以看到自己在微信上阅读过的文章是不是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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