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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一百四十一期:高空坠物!!

 

 

 

关于高空坠物伤人甚至致人死亡的案例,近期可以说是一件热门事件了,在新闻媒体也经常可以看见,甚至就发生在我们身边。那一旦发生了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后,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呢?今天我们来聊聊高空坠物伤人的事情。

 

案例

2019年6月13日上午,深圳一小区五岁男童庄某航与母亲一起前往幼儿园的路上,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紧急送医。16日,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16日,事发小区物业公司表示,正在对小区开展逐户检查,重点排查住户的窗户、阳台等易发生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已排查1300余户。16日凌晨5时12分,深圳被高空坠窗砸伤男孩庄某航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深圳市儿童医院发布通报,介绍男童抢救经过。院方表示,男童术后一直处于深昏迷状态,最终因急性重型颅脑损伤等原因伤重不治身亡。

涉事小区物业公司

我们已经与业主、租户共同垫付了受伤男童的全部医疗救治费用,截至6月16日8:25,共计垫付各项医疗救治费用8万5千余元。

事件发生后,我们已组织人员对小区开展逐户检查,重点排查住户的窗户、阳台等易发生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截止16日下午,已排查1300余户,预计一周之内完成全面排查

我们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置工作,并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待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后,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该小区近期还发生一起窗户坠落事件

  另悉,御景华城5月22日也曾发生过窗户坠落的事。当时,4栋8楼一业主在安装窗外空调时违规操作,导致房间窗户的一扇玻璃坠落到一楼人行过道,当时所幸没有伤及行人。

 

高空坠物很危险!!看看这些真实事例:

2019年4月3日,南昌一共享单车“从天而降”,砸中一78岁老人,抢救无效身亡。扔车子的男子表示,推下来太麻烦了,看到下面没人,就扔下来了。2018年3月,东莞一11岁女童,从24楼扔下一个苹果,砸中楼下一名三个月大的女婴致其重伤,经医生诊断,女婴为重型颅脑损伤,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创伤性休克。

 

高空坠物究竟谁担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深圳小区发生的该事故中,如果房东、租户、物业管理人都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三方都应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也就是说:在该事故中,业主作为房屋所有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出租时该扇窗户是完好无损且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在租赁期内也属于正常的使用寿命的,只是在出租后出现的损坏和使用不当才导致的脱落,则可以免责;如果无法证明,则需要承担责任。

租户作为直接使用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在租赁期间和使用中不存在不当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如果能证明从外部无法看到损害存在安全隐患,且日常已做好外墙的维护和保养以及相应的宣传和监管,才无需承担责任。但往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是比较难的,如果能证明事故是由他方的责任导致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和避免自己的责任。

而对于孩子父母来说,则可以要求上述三方承担责任,根据三方提供的证据来最终确定责任方和责任比例。责任方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无法确定侵权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规定对责任承担者进行限制范围,当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使得所有可能造成加害后果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一方面可以让受害人得到相应的救济,警示住户注意自己的生活行为,比如搁置物品并且没有加以防护放在窗台,或者向窗外抛弃生活垃圾等行为,也可以促使住户积极排除自己的侵权可能性,根据公平原则,不会加大个别住户的责任承担义务,利于居民小区秩序稳定,物业也应该定期检查和修缮房屋,维护公共区域的安全,做好防护警示工作,避免对业主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是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时得到救济,同时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让居民小区,办公大楼,物业管理也要做好合理,谨慎的善良注意义务,减少高底层楼存在的安全隐患。

如何应对高空坠物?

高空坠物,无外乎“故意为之”和“意外掉落”两种情形。但无论楼上的“肇事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生命却无法分辨情形,也避免不了悲剧性的后果。这一次玻璃窗掉落,具体原因尚有待权威结论,但无论最终由谁来承担责任,一句“对不起”或“我真的是不小心”,换不回男童的生命,也永远无法让孩子的父母走出后半生的无尽悲伤。

人们常说,治理高空坠物,难,很难。从一个侧面而言,的确存在诸多难点。例如,找到肇事者及责任人,本身就很难。极端情况下,除了能够证明自己无责任的居民楼住户除外,其他住户则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连坐”。这样的情况,法律已有先例。又例如,有高空抛物陋习的人不在少数,虽然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多次作出呼吁,楼梯电梯里多次贴公告提示,但是没有引起住户们的重视,高空抛物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小到纸片、烟头、卫生巾,大到铁锤、水泥块、花盆,各种各样的情形隔三差五就会出现,要治理确实不容易。

先看看这些看起来很轻的东西的杀伤力

央视《第一时间》栏目做过一个实验,让我们看一下,那些能“杀人”的物品,看起来多么的“微不足道”?

从10米高坠落的物体,速度在10米每秒以上,速度比百米赛跑冠军还要快,10米高,不过是三层楼的高度。

“一颗四厘米的铁钉,从18楼高空抛下,能插入颅骨。”

“一个易拉罐从15楼抛下,可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可致人当场死亡。

“一枚西红柿从5楼扔下,可击碎0.5厘米厚的玻璃”。

 

应对高空坠物伤人事件,重在预防

粗略统计发现,高空坠物主要有三个来源

一是建筑物外墙及广告牌、灯箱等;

二是高层居民随手丢下的弃物;

三是阳台放置的花盆、木板等闲置物。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除了不乱扔乱抛,我们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高空坠物。

1.小区楼宇在底层安装防坠网

物业应当在所有的小区住宅楼低层,例如2楼到3楼之间安装“防坠网”,将住宅楼四周都围起来,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高空坠物快速落下,起到缓冲作用,并且可以通过碰撞发生的声音,来提醒过路的人们有危险,让人们远离坠物。

2.新小区窗户做防盗护栏

除了防止门窗自然坠落,也应当防止人为高空丢物。应当在新建的小区内,窗户外设置防盗护栏,护栏栏杆间隔控制在8cm左右,防止人为故意、无意的将大件物品从窗口丢下楼去,以此保护过路的人群,并且要对高层住户,进行高空坠物的安全培训,让其知道高空丢东西的危害。

3.老小区物业定期检修窗户

老小区因为无法再做固定,并且成本大,但由于建立时间久,可能会存在窗户松动,固定件老化的情况,所以物业应当定期的进行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将存在隐患的窗户,进行维修。并且应当提供工程维修电话,让居民发现安全隐患的时候,能够及时通知物业进行抢修,将高空坠物,扼杀在摇篮里。

4..台风后进行清理和抢修

台风天等大型自然灾害后,一定要对建筑物的屋面,以及墙面进行检查。许多屋顶从高处坠落、墙面保温层掉落造成人员受伤的案件也不少。所以物业在灾前就要进行加固处理,并且在灾后,再进行检修,确保小区不存在安全隐患

仅靠物业公司还不够的,小区业主也要提高警惕,对自家的设施要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比如自家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等。此外,要留意自家阳台、窗台上,如花盆等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避免因大风等天气原因造成高空坠物。

 

完善法律规定,强化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高空坠物分为故意为之和无意为之,也涉及民事和刑事两方面的情形。从民事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无论抛物人是故意或过失,都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是故意抛物,还应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纠正陋习,就要抓小抓早

哪怕是一张纸、一个烟头,抓住了也不能简单批评教育了事,要让肇事者感到法律的威严,也让更多“后来者”望而却步。在这方面,许多地区都有成功的做法可以借鉴。例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于高空坠物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肇事者可处罚款1万元港币及监禁六个月。

此外,香港房屋署还成立了侦查高空抛物行为的特别任务队,通过摄像机、望远镜、夜视望远镜等不分昼夜地搜集证据,打击高空抛物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法律手段之外,技术手段也不可或缺

某些情况下,高空坠物并非居民故意而为,有时只是意外,但同样是城市上空的隐忧。有鉴于此,一些国家出台规定,高层建筑物的窗户只能向内开。在国外一些城市,有的地方临街的窗缝连胳膊都伸不出去,极大地减少了高空抛物的可能;有的地方则规定,建筑物的一层到二层之间,要加装防护网,避免物品无意中坠落,伤及路人。这些手段都值得我们研究并加以借鉴。

现如今,伴随着中国城镇化水平越来越高,都市里鳞次栉比的高楼也成为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杜绝高空坠物的现象,确保城市居民的安全,是都市文明的底线和生命线。

 

杜绝高空抛物现象从我们每一个人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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