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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一百三十八期: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子女能否撤销?

 

“离婚后财产纠纷”,顾名思义,是指离婚时未分割财产,或者虽进行了分割财产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是必须进行分割的,现有的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或法院判决时,工作人员都会要求夫妻对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不排除有一部分人的确存在隐匿财产的情形,或者隐匿一些实情骗取分割财产的情况。比如婚后偷偷利用共同财产买的房子、车子、贵重物品,或者隐匿孩子并非对方亲生的情况等等,所以就产生了离婚后财产诉讼。

 

今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离婚时约定房产赠与子女能否撤销的问题。

在此之前,先思考一个问题,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将财产留给子女,事后能否反悔,撤销赠与?

 

有关法律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按照本法条呢,如果夫妻离婚时的赠与没有完成过户或者交付,就不属于完成了赠与,赠与人是享有撤销权的。

这一法条讲的是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与限制,看起来好像是这样,但现实中是否都能这样适用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

 

 

案例男方诉称

原被告曾系夫妻,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后被告女方有了第三者,2010年为了达到与本案原告男方离婚的目的,女方骗男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称是假离婚,因此双方依旧住在一起。后由于各种原因,原被告双方又进行了复婚,但女方与第三者仍经常在一起,男方也曾劝过女方要以家庭为重,不要再和第三者联系,然而女方却与男方生气吵架,因为接受不了女方抛弃男方的事实,也为了给双方一个冷静考虑的机会,当时男方选择离家到外地打工,可谁知,男方刚走,女方就与第三者公开在一起生活,还在2011年提起了离婚诉讼,当时因为男方在外地,法院在未通知男方以及男方家人的情况下,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离婚后女方并没有通知过男方,2016年男方回家后,才得知双方已经离婚,男方拿到离婚判决书后,才知道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男方回来后居无定所,故诉请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位于潞城市xx花园小区的138平米单元房1处和位于xx集团的xx化妆品店1个。

 

女方辩称

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男方主张的房屋及化妆品美容店已经在2010年3月30日双方离婚时做过处分。双方离婚时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将该房屋协商归女儿所有,且归女儿所有的房屋并没有产权。女方为此支付男方现金5万元。双方经营的店面,男方放弃经营权,债务18万元由女方偿还。该协议已经生效,女方也履行了该协议义务,双方在2010年之后就不再有共同财产。男方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举证质证

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双方各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举证质证。

男方提交了:

1、《民事判决书》,证明自述有共同财产未分割。

女方质证无异议。

 

女方提供了:

1、《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2、光盘,证明男方于2014年2月1日知道离婚且男方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3、部分还贷凭证,证明女方2010年3月协议离婚后的债务18万元已由被告于2016年7月还清。

男方认可上述证据。

 

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男方提供的证据非常薄弱,只能证明女方自述有财产未分割,像刚刚男方说的女方出轨,骗取离婚等等,均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女方提供的证据则更为充分。

 

法院经审理查

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3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主要约定:“1、女儿由女方抚养;2、夫妻共有的xx花园楼房1处归女儿所有,由女方支付男方5万元;3、夫妻经营的店面,债务18万元由女方偿还。”

2010年4月19日双方复婚,2010年6月8日女方提起离婚诉讼,2010年6月15日男方离家出走。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告知双方就财产另行起诉,该判决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14年2月18日,男方归来后因婚后财产纠纷经电视台《小郭跑腿》栏目与女方调解未果。还查明,上述xx花园的楼房未进行产权登记;化妆品店为租赁房屋经营,离婚协议中化妆品店的债务18万元已主要由女方归还完毕。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

●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是诉讼时效。

 

关于第一个焦点,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已将房产赠予女儿,如果男方对此反悔,应在法律规定的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但男方并未提出请求,所以离婚协议关于该条的约定合法有效,且房产是赠予女儿的,即便事后男方在起诉离婚时又认为房产是共同财产,对此女方也产生了同样的认识,但这也是不能随意解除对女儿的赠与的,因为首先这不是普通的赠与合同而是婚姻家庭内部的合法约定;其次,作为监护人的男方与女方只能作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行为,而不能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该房产只能由女儿使用。

法院最后是认为不能撤销该赠与,原因一个是超过撤销期限,另一个是基于离婚分割时赠与的特殊性,它不是一种简单的基于财产上的赠与,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能简单的说可以撤销或者不能撤销,可能还是要回到个案看是情况,是否符合应用合同法,还是应用婚姻法及物权法。

 

什么是人身属性?

夫妻双方基于离婚的合意,将共同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可以说是附离婚条件的赠与,该赠与的条款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可简单分割。

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因为本案标的是物权,故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被告也无法证明本案属于婚姻法规定的隐匿财产的行为,所以也不受二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故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

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律

咨询

欧女士咨询:

我老公被我发现婚内出轨,为了表示忏悔,他主动给我签了一个离婚协议,上面写着房子车子都归我,他净身出户。但后来我们两个的感情越来越淡,最后还是到了要离婚的地步,没想到他说这个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他可以反悔,要求诉讼分割我们的财产,可是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可以反悔吗?

解答:根据上述欧女士说的情况,她丈夫依据的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要看协议的内容,如果情况吻合,离婚协议内确实是表达了以离婚为目的进行财产分割的,的确有反悔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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