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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一百三十七期: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要得回来吗?

 

在之前的节目中,有讲到一些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等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知识,最近各种各样的节日比较多,上周还有不少人在朋友圈晒520礼物。恋爱期间都是特别幸福特别甜蜜的,可万一一个不小心闹分手了,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钱财等能否要得回来?

从常识上判断,也许大多人都会认为小额度的可以当成赠与,大额度的需要返还。那么如果是人民币45万元属于小额度,还是大额度?是否需要返还呢?先从一则案例说起。

案例分享

2017年,范某与汪某建经人介绍,成为男女朋友。为表达心意,范某想送汪某一个礼物,他悄悄自己去找了家汽车4S店,支付10万元定金为汪某订购了一台车。在“交款单”及《订车合同》上,均以汪某的名义落款署名。

随后,范某将“交款单”及《订车合同》当作惊喜送给汪某。汪某惊喜之余,提出暂时不需要用车,不如将购车款拿来偿还自己一处房产的按揭贷款。范某为让汪某满意,同意汪某的建议,将购车款4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汪某,在转账用途里备注说明“借款”。

再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范某向汪某要回45万元,汪某认为这笔款项是范某赠予她的,不愿退回。范某认为这是借款,向法院起诉,要求汪某归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范某向汪某转款事实是确定的,汪某作为收款方亦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非借款而为他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此案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范某承担,而其所举证据需足以让人相信该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方能认定该事实存在。而汪某作为被告,其所主张的事实只要让范某应证明的事实达到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应认定待证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范某说这笔钱是借款,得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但是,如果汪某提供了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另一个关系,比如赠与关系,不是借的,那就可以推翻范某的借款说法。

 

双方举证质证及法院的认定

 

范某依据银行转账凭证备注“借款”主张其与汪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而汪某认为转账时备注“借款”系范某的单方意思表示,其本人并不知情,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已达成了借贷合意。除此之外,范某无法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汪某辩称案涉款项系范某赠予其的,而范某也认可该款项发生时其与汪某为恋爱关系,因而赠予款项的可能性存在,该事实与范某仅提交转款凭证的证明效力相较,足以使范某主张的借贷事实真伪不明,故应认定借贷事实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范某全部诉讼请求。

范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样的判决也许出乎大部分人的意料,毕竟首先这笔钱的数额比较大,其次男方在转账时还留了个心眼,备注“借款”两字。但是,借贷是一个双方的行为,双方需达成了合意,而不能单方备注了借款字样,就说这个借款关系成立。

上面的案例只是个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主要是告诉大家存在一种这样判决的可能性,但不是说所有的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都一定相同,不同的案件情况还是有所不同的。其次,前文也多次提到了证据证明的重要性,这个案件一个重要特点是,男方主张双方是借款关系,但是证明借款关系的证据却很薄弱,只有一个转账记录跟记录中的备注,女方是提了比较多推翻借款关系的证据,比如买车的合同,恋爱关系啊等等,说明男方是赠与。法院审判是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的,也就是说,男方他主张是借款关系,他提供的证据就得证明借款关系的成立,如果不能证明,法院就可以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但是,假设这笔钱按照其他关系来看,比如附条件的赠与,男方要求返还,那么法院可能就会作出不一样的判决。而本案中,男方在诉讼请求中坚持双方是借款关系,法院只能根据男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认为借款关系不成立,予以驳回。

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对关系认定予以释明,并询问是否变更其诉讼请求,但不可以超越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这其实反过来也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能依照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能随意予以变更。

 

小贴士

如果男女朋友之间确实存在一个没有协议的借款关系,诉讼时,可以按照事实提出,凡事必有痕迹,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双方聊天的录音等等,加强证据的证明性,来证明事实的存在即可。

 

感悟

一个小小的案件,引发了无数的思考,这也再一次说明了法律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关系如何认定,诉讼请求如何提,证据如何证明,都是一门学问,需要好好的研究呢

没有简单的法律问题,法条的规定跟现实的情况,永远不可能严丝合缝,一一对应,而且时间具有一维性,真相如何,只有当事人知道,法院不可能时间倒流,回去再看。广大市民朋友在日常生活中,就要培养自己的证据意识跟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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