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可以说确实跟咱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很多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的咨询法律问题的,也多是涉及婚姻家事,像之前王宝强马蓉离婚案,亚马逊创始人跟妻子的离婚案,都引起了大家广泛的关注跟讨论。
关于继承, 2019年4月4日,银保监会与司法部于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的内容很简短,这里给大家分享下:
《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简化查询已故亲属存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查询余额。对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该通知最重要的内容是提供已故存款人的银行存款查询业务。在《通知》发布之前,个人也可以查询已故存款人的银行余额,各银行提供存款查询手续的依据主要是《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一、 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
即,以前必须做个公证才可查询,比现在多了一个步骤。
公证需要公证费,然后需要提供各项资料,有一些偏远地区的群众,当地可能没有公证处,得花费更多的金钱、时间、精力,后面就有人大代表提出需要简化这个查询银行存款余额的手续。
该《通知》出台之前,银保监会选取了多家银行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并与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北京朝阳区法院多次沟通探讨。考虑到已故存款人存款查询不涉及对财产的处置,实践中可能引发争议的可能性较低,操作程序等问题各方基本达成一致,因此,银保监会会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这个《通知》,以落实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
需要注意一点的是,在该《通知》发布之后,原要求查询时提供公证书的司发通78号文,并没有作废,新旧两个通知是互相补充的一个关系,《通知》出台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查询。但不符合《通知》的条件,除了合法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要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余额的,仍应按照司发通78号文办理查询公证。
谁具备资格可以查询已故存款人的存款
主要包括:
1.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2.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除外的其他继承人。
查询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如果是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需要提供:
(1)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
(2)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如果是公证遗嘱指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受益人则需要提供:
(1)公证遗嘱;
(2)存款人死亡证明;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向哪个部门申请查询?
以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
可以查询哪些内容?
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对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查询到的存款余额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能否委托他人办理?能否多次查询?
具备资格,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对于符合委托民事法律关系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存款查询,也可以多次查询。
如何申请查询
首先,《通知》附件提供了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的参考样本,需要查看的可直接网上搜索;
其次,银保监会的负责人有说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和业务办理需要,制作申请书和承诺书。但制作、修改需要尊重群众便利的原则,不可以加重查询人义务。
前些期节目中我们科普了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小知识,在节目后台接到了不少观众的留言咨询,下面挑了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重复询问的,请律师一一解答:
法律咨询
问:
律师你好,我跟女友是亲戚介绍,相亲认识的,没多久就以结婚为目的同居了,她也怀孕了。后来发现咱们确实认识不够深,性格不合,没法过日子,我就不同意生下这个孩子,她也是这么想的,我们就签了一份分手协议,我给了她一笔分手费跟堕胎费。没想到她背着我生下了孩子,现在上门找我要抚养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还需要抚养这个孩子吗?我们已经签了协议,不要这个孩子了。
答: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虽然你们之前签订了协议,说不要孩子,但是孩子毕竟不是物品,是个活生生的人,具有人身属性,具有人的权利,协议此部分关于人身属性的约定,应属无效的,就如之前谈到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这部分财产也是具有强烈的个人人身属性。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并具备抚养能力的,应承担抚养义务。
问:
我们家在农村,有4兄弟姐妹,我的哥哥姐姐们因为做生意,外出打工,都分落到各个地方去了,只有我还留在农村老家照顾父母。这几年因为老家土地怎么分配的原因闹得有点不愉快。一直以来,哥哥姐姐们都很少往家里打钱,近几年随着兄弟姐妹关系紧张更是一分钱都没给了,我爸妈年纪越大,身体毛病也越多,我就是个种地的,经济压力也很重,就提出大家均分平时爸妈看病吃药的钱,没想到他们说爸妈想把土地都分给我,一分钱也不愿意出,宁愿不继承爸妈的财产,也不肯养老人,请问真的是这样的吗?
答: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可见,放弃继承并不能免除赡养的义务,如子女拒绝赡养老人的,老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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