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法《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正值条例正式施行之际,我们邀请到了河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副科长(负责人)——周晓聪来做客《法治声音》,为大家深入解读《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设施建设,健全管理体制,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基本形成,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环境卫生得到明显改善。
但同时,我市部分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责任不清、标准不明、监管手段薄弱等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农村地区垃圾处理设施仍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农村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衔接机制还不够完善,农村“脏、乱、差”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变,与“共建共享和美河源”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为结合群众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期盼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因地制宜,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切实解决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问题,有利于推动我市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工作的进展,也是把我市建设成为全省绿色发展的示范区、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生态排头兵的迫切需要。
起草经过
2017年,《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作为正式项目列入了我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市住建局作为条例起草单位,深入开展调研,结合河源实际情况起草了条例草案。
条例分别于2017年12月经市人大常委会一审,2018年6月经市人大常委会二审,2018年10月经市人大常委会三审,并于2018年1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可以说,该条例的制定过程历经两年,前后大小修改约计30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评估会约二十多场,共收集各方意见建议100多条。应该说条例的出台,是一个集体智慧的结果。
制定依据
条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参考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等文件。
条例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职责与资金投入等内容;第二章垃圾处理明确了垃圾的分类处理、相应的规范要求和禁止性行为;第三章保障与监督明确了专项规划、用地保障、生态补偿机制和监督评估等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的罚则;第五章附则是对施行时间的规定。
《条例》主要包括了以下重点内容:围
考虑到市区和各县城区的生活垃圾与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有着很大的不同,此外,从地域概念层面划分的部分乡镇和农村已经实现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实行的是城市化管理,因此《条例》的适用范围限定为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于职责分工
《条例》明确了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形成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的工作机制。同时规定了主管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资金保障和经费筹措
《条例》规定了政府加大投入、社会资本参与、村民适当付费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进一步扩大了资金筹集途径。特别是对于村民委员会筹措费用的问题,《条例》规定各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向村民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差别化筹措生活垃圾治理费用。
分类处理
《条例》根据河源地区农村生活垃圾的主要类型和成分,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三分法”(有机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采用此类分法主要是考虑到本地农村生活垃圾的有机成分占比较大,就地就近处理更符合减量化、资源化的要求,因此《条例》做出更符合实际、更具操作性的分类。同时《条例》对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门收集制度
《条例》根据河源实际工作中已形成的经验做法,确定了农村生活垃圾上门收集为主,自行分类投放为辅的分类收集制度。考虑到河源大部分农村地区留守人口多为老人和小孩,而且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普遍存在垃圾收集点污水横流、周边垃圾遍布、恶臭等问题,为了彻底解决农村村民乱丢乱放垃圾、尽可能避免垃圾二次落地造成再次污染,《条例》规定村民按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鼓励就近就地处理有机可堆肥垃圾,最大限度实现垃圾减量化后,由保洁员上门收集生活垃圾。特别偏远或者确实不具备上门收集条件的地方则由村民委员会合理设置投放点,村民自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关于保障与监督
《条例》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用地保障和生态补偿制度,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建设要求做了细致明确的规定。同时为了切实增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效,《条例》还对主管部门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绩效评估机制和应急预案、社会参与以及举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关于非法转移、处理生活垃圾
近年来,河源市频繁发生外地生活垃圾非法转移到本地倾倒、处理的现象,严重破坏了河源市的生态环境,为了回应群众和基层执法部门的急切呼声,加大对非法转移生活垃圾的打击力度,《条例》参照了上位法的相关要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市外生活垃圾转移到本市倾倒、处理以及不得擅自跨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同时还对擅自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根据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种类和幅度,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将行为模式与法律责任逐一对应。同时,充分考虑违法者的主观恶性和执法实际,明确执法主体及其权限,适当区分不同违法情形,确保法律责任设置的合法性、合理性。
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
法律责任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由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总共有6条,集中体现在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七条的条文当中。
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混合运输已分类农村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县(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病死畜禽尸体混入生活垃圾或者丢弃到公共区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将市外生活垃圾转移到本市倾倒、处理,或者擅自跨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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