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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一百二十六期:套路贷!套路贷!!认清它的真面目!!

 

 

    在前几期的节目中,我们分享过民间借贷的一些法律知识,但最近频频出现套路贷这个词,一些新闻媒体的报道,标题可谓是触目惊心,例如“套路贷”新花样:

套路贷这个概念,大家可以在网上查到,它在百度百科上是这样定义的:

“套路贷”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套路贷

   百度百科上还把套路贷跟我们比较熟悉的高利贷做了一个对比,高利贷是指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这个对比是明显的,套路贷是奔着侵吞被告人的房产、财产的目的去的,而相比之下我们以前讲的千万不要沾染上的高利贷倒只是要收取高额利息。所以刚才所讲的两千变十五万在实际中也是存在的。

本期节目我们就来分享下这个套路贷是什么样的一个套路,目前法律实务上的处理,以及如何来防范套路贷。

 

套路贷

    所谓的套路,就是规避合法性审查的非法手段。套路放贷行为通常用以下的方式来制造证据链闭环,虚增债务金额,规避对虚假诉讼和违法高息的司法审查,以谋求不当高额利益。例如通过变造填空式借据、制造走账流水、转贷平账、假借现金给付、虚构债权人、假借他人收款收息、恶意制造违约事实、收取高额费用、预收利息保证金等手段形成套路。

 

套路贷与高利贷

   普通高利贷简单粗暴,属于粗放型放贷。你要贷款可以,收取高于法定利率的利息,管你违不违法的一种态度。

套路贷就精明多了,属于披着合法马甲的放贷。他们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对法条内容、法院诉讼流程、审查范围和重点都做了研究,借款合同、借据、转账流水等该有的都有,将借款包装“合法化”,形式上满足法律对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的认定标准,形成放贷套路,成为债务人“无法胜诉”的噩梦。

也就是说套路贷实际是不合法的,他们是通过各种套路规避了法律对虚假诉讼和违法高息的司法审查,为了就是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谋求不当的高额利益。

套路贷在近几年逐渐的增加,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也是逐渐的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各个方面来判断是否是套路贷。

 

【案例一】假借现金给付的套路贷

2018年1月10日,小马凭小刘出具的一份65万元的《欠款欠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主张款项是现金交付的,但对于款项的来源小马一、二审陈述不一致;而小刘抗辩称小马并没有交付65万元,自己只借了20万元,另外45万是高息利滚利计算形成的。

假借现金给付规避款项实际交付事实是职业放贷常用套路。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小马涉诉案件较多,具有职业放贷的迹象。在当前支付手段非常便捷的情况下,职业放贷人采用现金方式交付款项往往是故意的,通常是利用现金方式交付无迹可寻,从而实现规避法院对虚增债务金额、高息累入本金等违法债务审查的非法目的。

本案在审理中,法官要求小马对现金给付本金进行举证,小马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马应该对出借了65万元本金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小马在无法提供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不利后果。于是法院最终并没有支持小马要求偿还65万元的诉求。65万

【案例二】填空式借据的套路贷

小王持有小吴出具的80000元借条及转账71000元的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小吴归还借款。小吴抗辩称其并不认识小王,自己是找小刘借的钱,而且钱早就还给小刘了!原来小王出具的借条是填空式的格式合同,出借人等要素都是手写的。

 

采用填空式借据是民间职业放贷的常见套路。

由于实际放贷人自身负债累累,或已被法院列入重点关注对象,职业放贷人常常存在许多“马甲”,马甲就是指第三人,是实际放贷人在起诉前任意添加的债权人,这个人通常没有太多的涉诉案件,不是法院的重点关注对象,也叫清洁马甲,实际放贷人借用“清洁马甲”起诉,逃避债务;又或者借款给付与还款收息经手人不是同一人,从而否认涉案借款实际收取高息及还款事实。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主要是通过审查发现,原被告不存在熟人关系或其他客观借贷表象,被告又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的借款借据、还款付息、催款记录等相应证据印证,根据这些证据认定小王并不是实际的债权人。也就是说通常职业放贷的人因为一些原因,比如自身负债累累,不具备放款的实力,或者被法院列入重点关注对象,怕法院审查出来,于是就把借款借据空着,只让借款人签名,债权人的信息空着,起诉时候再另外找人作为名义出借人来起诉借款人,以达到收取高额利息等目的。

 

如何甄别套路贷

面对“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总的来说要增强防范意识,不去无资质的小额贷公司借款,警惕打着咨询公司、资金管理公司的幌子来从事小额贷的公司,有资金需求时要去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借款时要看清合同文本,并留存一份借款合同,切忌签署空白合同。如果发生暴力索债等行为,要注意留存证据,克服恐惧心理,在第一时间寻求公安机关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确实被套路贷了,被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也要相信法院,法官有的是招来应对套路贷。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也是累积了相当的经验,总结出了规律的,比如温州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就在2018年10月24日印发了《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通知第二条规定:在民事审判中甄别与防范“套路放贷行为”可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原告属于职业放贷人或具有职业放贷人及名义借款人特征;

(二)采用格式合同,通常借贷合同中出借人身份、利率标准等要素采用填空方式;

(三)存在高利贷表象;

(四)存在有意规避款项交付事实审查的表象,如假借现金交付、制造走账流水等;

(五)存在有意隐匿还款付息事实审查的表象,如假借他人账外收款收息等;

(六)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还本付息等主要事实陈述不清,前后矛盾;

(七)以暴力等非法手段催收借款;

(八)有因实施虚假诉讼、套路贷等不诚信行为受司法惩戒或刑罚记录。

第三条规定:针对本指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诉讼人群应建立重点关注名单。对重点关注名单人员涉诉的案件,应通过签订诚信保证书、优先引导调解、要求提供被告详细联系方式,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本人到庭陈述案件事实等方法,建立和完善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工作机制。

 

温馨提示

     套路贷套路多,防不胜防,大家一定记住在有资金需求的时候要十分警惕,尽量去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并且要看清合同文本,留存好证据,降低被被套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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