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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一百二十二期:与您息息相关的《电子商务法》

 

 

 

 

根据商务部发布数据显示,2018年1-6月,实现商品零售额16.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9.3%。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29.8%,较上年同期加快1.2个百分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17.4%,较上年同期提高3.6个百分点。

电商高速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诸多问题,例如:虚假宣传、假货泛滥、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层出不穷,法律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总有商家在法律灰色地带的危险边缘试探,一次次收割“韭菜”后满载而归。

消费者投诉无门的案例可以说是数不胜数,最终只能含着泪默默啃下苦果,因此对电商领域立法,可以说是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从2013年年底启动,历时5年,历经四审最终才得以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电商活动有了新的法律进行规范。该部法律对于整个电商行业来说意义重大。

 

 

电子商务法不但关系到数量众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关系到超过4000万的电子商务直接与间接就业人员,还关系到近6亿网购用户,可以说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我们每个人的朋友圈里都有不少,做代购或者微商的小伙伴,平时也会找他们买各种化妆品、包包、数码产品等等,《电子商务法》实施后,这些人就开始多了一个专业的称呼,叫“电子商务经营者”。

 

法《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条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很宽泛,包括了: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比如:淘宝、京东,平台内经营者像淘宝、京东上的商家。

2、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个就是咱们通常说的微商、代购。

电子商务经营者既包括传统的电商形式,也用一个比较开放的概念将其他电商形式囊括其中,包括了新兴的微商以及直播等形式。

法《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这也就意味着淘宝店、微商等自然人经营者,都将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依法纳税。而且以自然人开设网店、从事网络销售工作的实质电商避税福利已终结,这些电商包括代购固有的价格优势也将降低。

很多网友在网购下订单,会申请开具发票,也如实填写了开票的信息,但是却很少能够得到商家提供的发票。针对这个问题,电子商务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法《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就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电子商务购物过程中的发票事宜,消费者也可索要发票。

 

《电子商务法》对电商“亮照亮标”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了这个规定,没有按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等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商家威胁买家修改中差评这种现象,电子商务法都做了明确规定。

 

 

法《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违反了前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也意味着,以后刷单、刷评价等行为,不但违反平台规则,也将违法了。

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商平台的责任与义务,作了更为清晰与严格的界定,如平台交易规则等更改需要公示7天以上、不得删除评价、电商订单至少要保存3年等,这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还规定电商平台有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法《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之前屡屡发生的,乘坐顺风车导致的人身安全事件,按照这个规定,打车平台的责任也将无可推卸了。此外,电子商务法还对“精准扶贫”作了相关规定:

法《电子商务法》第六十八条: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价值,更显重要。

 

不过,《电子商务法》仍是一部基本法,其中一些细节还待进一步解释说明。

比如,《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例外,即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这里的“小额零星”如何界定,各地区间界定标准是否应当有差异,都需要进行后续的细化,需出台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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