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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一百一十九期:宠友们注意了,饲养宠物,这些规定你要知道

 

 

 

 

案例

 

2018年5月18日早上,居住在佛山禅城某小区的林女士和丈夫带着没栓狗绳的柯基犬到小区遛弯时,柯基犬突然冲出电梯追赶同一小区正在散步的陈女士。陈女士出于恐惧奔跑,结果摔倒昏迷,送医诊断结果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事件还造成陈女士一个价值不菲的玉镯碎裂。事故发生后,陈女士家属报了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经禅城区法院调解,柯基犬主人最终赔偿了陈女士医疗费、财物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

 

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案件事实来看

首先,林女士和丈夫带柯基犬到小区遛弯时,带着没栓狗绳,狗是处于缺乏有效管理与控制的状态;其次,正在散步的陈女士并没有任何逗狗或者其他刺激狗的行为,陈女士是好好的在散步,柯基犬突然冲出追赶陈女士。从这两点看,柯基犬的饲养人林女士没有尽到对狗的安全管理义务。

法条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条源于《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动物侵权的,其责任承担的主体为该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但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可以分别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被侵权人有过错,比如你看见别人牵着一条狗,你故意故意挑衅、向狗仍石头,去踢狗狗等因为自己的过错原因导致的伤害,根据过错情形可免除或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其实是对上一条的补充,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该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时即使是被侵权人存在故意,也不能免除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应结合上述2条,综合评判双方责任,对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予以减轻。

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侵权人有过错或者故意的,只能减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而不能免除。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从法条来看,最终责任是第三人承担,但是对于被侵权人来说有选择的权利,如果被侵权人选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那么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要先承担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也可以理解为第三人承担应承担责任,但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

 

 

生活中不少人喜欢在家中饲养宠物狗,增添生活乐趣,但部分动物饲养人认为“我家狗很温驯,不咬人”,因此外出遛狗时经常不栓狗绳。

然而对一些儿童或怕狗人士而言,无论宠物狗是否温驯,他们都会感到害怕。一些平时看起来温驯的狗狗,在“发情期”或者遭受惊吓等情况下,也可能性情大变伤人。

为了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在这也呼吁广大的听众朋友们,动物饲养人应加强安全意识,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注意公共文明,带宠物外出时应配带绳链束缚,确保其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

作为路人,切勿随意逗弄他人宠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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