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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第一百一十四期:安全用电需谨慎、自身过错要担责

 

 

案例:

不久前,东源县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谢某将一搭建简易钢棚的项目发包给曹某,双方签订了《简易钢棚项目承揽合同协议书》。曹某雇请了没有电工证的林某到该项目负责烧焊工作。林某为了方便工作,私自从某汽车美容中心接了电源。结果悲剧发生了,林某在钢棚厂房棚顶盖瓦的时候,由于他使用的手磨机电缆线破损,导致裸露的电线与铁皮瓦接触导电,致使其触电受伤,后经送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案件发生后,河源市人民政府、东源县人民政府及市、县安监等多个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在事故发生前10天,负责该辖区的供电所曾进行例行巡视,但并未发现该违约用电行为。本案中的受害人林某是城镇户口,后其亲属将发包人谢某、承包人曹某、汽车美容中心、供电局告上了法院。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承包人曹某承担60%的责任,发包人谢某承担40%的责任,供电局不承担责任,汽车美容中心不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一审中,供电局承担15%的责任。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是,受害人与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曹某

他是工程,受害人也是由他雇佣,他们二人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曹某需要承担责任,而且承担的份额还比较高。

 

发包人谢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根据这个规定,谢某和曹某签订的《简易钢棚项目承揽合同协议书》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合同。而谢某没有审查被告曹某的相关施工资质,将搭建项目工程发包给其承包,存在选任上的过失,因此谢某应当对他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供电部门

关于供电局责任承担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简易钢棚项目工程在供电局辖区内,属于明显的在建厂房项目,对较大型的建厂房行为是否存在违约用电情况,供电局应当知道,或者在日常巡视中应当发现并予以处理,但其未发现曹某的违规用电行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根据产权归属原则,谁的产权谁负责,如果产权后的线路供电局也承担责任的话,就是无限制扩大了供电企业的义务,因供电局不是产权方,认定供电局不承担责任。

 

汽车美容中心

汽车美容中心虽然是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管理人,但因涉案项目用的电源是受害人私接的,汽车美容中心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关于一审、二审法院对供电局承担责任的不同判决: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触电案件要区分是低压触电和高压触电,两类触电案件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1、归责原则不同

低压触电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低压触电案件中,谁的过错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多方过错,各自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高压触电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2、免责事由不同

低压触电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责任。而高压触电案件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可见,高压活动的经营者仅在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两种情形下免责。

本案是一起低压触电案件,各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判决出现不同的原因主要是对供电企业是否存在过错有不同看法。一审法院认为供电企业应当发现安全隐患并制止,但是没有发现,所以存在过错。而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是汽车美容中心,供电局不是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管理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供电企业巡视职责问题:

 

2017年7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只对公用供电设施承担定期巡视、维护、检修职责,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确保公用供电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至于受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安全责任,由其产权人承担,除非受电设施的产权人经供电企业同意,将其设施移交供电企业统一维护管理。因此,如受电设施产权人未将其设施移交供电企业统一维护管理,在该等设施上发生的触电事故,理应由受电设施产权人承担。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无论在产权是谁的电力设施上发生触电事故,法院均判令供电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判例,同时,《广东省供用电条例》虽规定产权人承担安全责任,但由于其属于地方性法规,效力低于《侵权责任法》,在受电设施上发生高压触电事故供电企业是否完全免责,需要司法部门统一出台裁判规则才能彻底解决争议。在实际工作中,供电企业的安全巡查工作都是根据行业标准和规定进行的。一般来讲,分为平时的日常巡视、节假日前及自然灾害预报时的特殊巡视和监察性巡视。如果在巡视中发现安全隐患,会及时处理,并留下记录。若是属于用户的电力设施,还会发出安全隐患告知书和整改通知书等。在这个案件中,我们注意到这个简易钢棚的电源是受害人私拉的。实际上,这种情况在日常巡视中还存在一定的隐蔽性。一些用户贪方便或者是担心供电企业阻止其违法违规用电,都会采用一些隐蔽措施。这就给日常巡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在此,呼吁广大的用户朋友,支持和配合供电部门的用电检查工作,及时告知存在的安全隐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用电。

 

关于安全巡查的巡查范围问题:

 

供电企业只对公用供电设施有巡视的义务,对于产权属于用户的电力设施,供电企业没有义务维护管理。事实上,由于电力设施的分布很广,一些还在室内,供电企业也无权进到每一户用户家里去巡视,因此,还需要每一位用户提高安全用电的意识,万万不可一时贪方便就忽视了用电安全。如果您发现身边有不安全用电的行为,也欢迎随时拨打95598致电向供电企业反映。

 

受害人自己没有电工证……

 

如前所述,这个案子属于低压触电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各方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是成年人,本身没有电工证,在施工过程中,也没有注意安全防范和采取相关保护措施,最终导致触电。他本人对这个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因此,可以看到,虽然他人也有过错,但本案中,并没有判相关责任人承担100%的责任。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并不在少数,一些用户私拉乱接导致触电、或者违法违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危险作业导致触电的,受害人也多被判决承担一定的责任。一些人可能会疑惑,凭什么受害人还要承担责任,难道还要自己赔钱吗?事实上,我们说的这个承担责任,是一个份额的问题,举个例子讲,受害人遭受到的损失是10万,如果受害人完全没有过错,损害结果都是加害人造成的,那么受害人就可以得到10万赔偿。相反,如果,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那么他就只能拿到少于10万的赔偿。

 

安全用电分享:

电,在日常生活中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方便,但同时,电也可能带来危险。电力行业是一个专业性很高的行业,大家可以看到,平时拉接电线的员工都是要持证上岗的,还会定期举行安全培训。因此,大家千万不可掉以轻心,私拉乱接电线,一不小心就可能像今天谈到的案件一样,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于一些用人单位,需要聘请电工的,也强烈建议一定要认真核实该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千万不要一个熟人介绍过来,就直接上岗。一旦发生事故,用人单位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一起加入到安全用电的队伍中来,不仅自己做到安全用电,对于生活中发现的违规用电行为、用电隐患问题,也及时告知供电企业。大家一起营造安全用电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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