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声音

Voice

法治声音第一百零九期:共同饮酒身亡谁提责?

 

 

 

 

我们中国人都很注重节日,很喜欢热闹,在一些传统节假日或者婚宴喜庆的场合里,亲戚、朋友、同事欢聚在一起吃饭、喝酒肯定是在所在免的。

今天我们要聊的话题就是聚餐喝酒喝出的法律纠纷。

 

            前言

 

已有多次新闻报道说聚餐醉酒身亡谁担责,小伙婚宴醉亡同桌饮酒者担责等事件,其实不单单是节假日或者是婚宴这种比较喜庆的场合,平时三五好友或者同事约着一起吃个饭,喝点酒发生醉酒伤亡的新闻近年也是多有耳闻。那么,大家自愿聚在一起喝酒,也都是成年人,喝酒出了事,到底要谁来承担责任?

首先我们通过分享一个案列来切入这个话题。

 

 

案例

22岁的小伙张某参加朋友王某的婚宴,因喝酒太多,最终不幸去世。事发后,张某的家人认为众人要对此事负责,于是将新郎新娘、同桌吃饭的人以及婚宴举办的酒店方起诉至法院。

 

张某的家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447225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各被告赔偿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而且这40多万是在原告认为死者本人对饮酒醉亡也承担40%的责任的情况下计算所得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

张某与被告王某原住同一村庄,系朋友关系。张某应被告王某邀请参加婚宴。张某与被告许某和杜某是朋友关系,3人与王某的同事(即其中的5被告)同坐一桌。婚宴刚开始时,张某先是喝了红酒,后自行将桌上白酒打开,开始独自一人喝白酒,并分别向其他同桌人敬酒。其他同坐的人只喝一些饮料。当被告王某与新娘依序每桌敬酒后,王某的5个同事就一起离开酒桌,离开时,王某神态尚属于正常。过了一会,张某离开酒桌后,意识开始有点模糊,走路也走不稳,当其走到宴会厅门口时躺在地上开始呕吐,被告杜某将张某扶起背靠过道墙上,并打电话给许某说:“张某在吐酒了,我扶不动他,你赶快上来帮我扶他”。又因扶不动张某,他们喊酒店一名工作人员一起扶张某乘电梯下至一楼大厅。被告许某发现张某脸色不对劲,即打120电话叫救护车,被告杜某用张某手机打电话给其父亲,告知其张某酒喝多了。120医护人员到达该酒店时发现张某仰卧位,口唇发绀,颈动脉博动消失,自主呼吸停止,身上可见呕吐物残留。120医护人员给张某采取急救处置,并用救护车将张某送至医院进行急救。送至该院时张某已死亡。该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呕吐物窒息。

法院还查明被告王某与被告酒店签订了《宴会预定协议》一份,约定:在宴会举办过程中,王某应注意自身安全,并负责提示来宾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宴会过程中所发生的非酒店原因所致的王某方来宾人身或财产损失的,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补偿义务。

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张某的死亡原因是喝酒后导致呕吐,呕吐物回流导致了窒息死亡,两者是有关系的。

 

法院判决:王某和杜某、许某要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的新娘及同桌坐的王某的5位同事,以及酒店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院认为

结婚时举办婚宴并邀请别人参加,参加婚宴的的人适度饮酒本是公民之间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依法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及行为与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王某邀请张某在酒店举办的婚宴。在宴席中,同桌中只有死者张某一人喝白酒,其一人共饮红酒半瓶、白酒一斤多。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应当是十分清楚的,特别是对于大量饮酒所带来的危害后果也应当是知晓的。因此,对于其酒后死亡的损害后果,张某本人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许某、杜某作为责任人,由于其实施了邀请受害人饮酒或陪同受害人喝酒的先前行为,使受害人进入到容易遭受不合理伤害的危险当中,因而给被告自己带来了当受害人遭受危险后负有积极抢救的作为义务。然而,当张某处于醉酒昏迷状态时,被告王某、许某、杜某作为死者的朋友,未及时采取积极抢救的救助行为,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因而,被告王某、许某、杜某在本案中依法应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王某妻子及王某同事5人参与喝酒之事,且他们与张某互不相识,常理应无在酒桌劝他人喝酒的行为,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同庆楼餐饮铜陵路店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许某、杜某系过失,依法对张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较为合适。故王某、许某、杜某需要赔偿6653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支持8000元,共 74537.50元。

 

在聚餐喝酒场合中   如何避免承担责任?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宴请的组织者,会因为邀请、组织的行为而产生附随义务的,是有义务做到善始善终,确保参加聚会的每个人的安全的,而同桌喝酒的人也是有互相关照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当酒桌上有人以为喝酒出事时,宴请者和同桌的人会以为违反了上述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而或多或少的承担责任,但是注意以下几点,可以在酒后出事后免除或减轻承担责任。

1. 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不要劝酒,随意就好;

2. 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3. 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 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适当免责的。(同样,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要游泳或者其他剧烈运动的时候,同饮人应及时予以劝阻。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亲朋好友欢聚一堂,一起在饭桌上喝点酒、聊聊天是一种很好的联络感情的方式,这也让很多每天都忙于工作的人有了一个放松的好机会。但是,无论是劝酒、饮酒还是请客喝酒都应适可而止,把握好尺度,避免酒后出事。

 

 

“喝酒承诺书”

网上还有这样的现象,因为这类同桌饮酒承担责任案件,有人起草了一个“喝酒承诺书”,要求参与聚餐的每个人,都在这份承诺书上签字并且摁手印。

事实上,这种“喝酒承诺书”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所以就算签订了《喝酒承诺书》,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共同喝酒人喝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如果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再次呼吁大家

喝酒要注意安全

避免出现酒后伤亡

!!!

 

 

 

 

详情请点击以上图片链接,有惊喜 !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华侨城A2栋4号商铺
电话:0762-3456768
邮编:517000
邮箱:GDwangmiaomiao@163.com

Copyright © 2016 广东言简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2022022462号

访问人数:14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