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昆山一开宝马的男子刘某和骑电动车男子于某发生争执,刘某下车后对其一顿拳打脚踢,后又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于某,没想到长刀脱手被于某捡起,于某持刀还击将刘某砍伤,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件监控视频流传网络后引发社会关注。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随后就“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某案件。于是,什么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
今天,我们就一起谈谈,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知识。
延伸案例
2017年山东的“辱母案”中,当事人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也曾引起社会讨论。于欢为保护母亲将“辱母者”刺伤致死,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致死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未考虑其正当防卫因素,从而引起舆论高度关注。山东高院二审期间,连最高检也介入此案,法院二审认定于欢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作为司法案件的处理,已经尘埃落定,无论每个人的看法如何,大家应当尊重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但这两个案件,无疑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和广大民众参与其中,见仁见智,各抒己见,精彩纷呈。社会各界关注司法机关的个案裁判,关心司法公正,这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法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一种体现。
从这2个都引起了社会关注的案件中,我们知道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对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就是我们所称的防卫过当。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能跟昆山案件中的于某,在自卫过程中造成他人严重身体损害甚至死亡,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其实并不多,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都被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而从刚刚提到的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虽然法条字句清晰,但我们在处理具体的案情时,并不是依据这些措辞抽象的法条,从法条中提取归纳出某种情形的条件,再将其与案情一一比对认定。在这一过程中,正当防卫的门槛就被提到了一个极难满足的层级。
司法实践通常认为
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以下几项:
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
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
3、主观条件
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如果是带有报复目的的行为,则因为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对其主观条件的判断就是只有犯罪意思、没有防卫意思,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
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
5、限度条件
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经过这样一番重组,看似简单的法条立刻变得复杂。
以规定最明确的“起因条件”为例。刑法学者张明楷指出,虽然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的起因可以是对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侵害,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有在防卫人面对谋杀、强奸、抢劫几种特定侵害行为时,其自卫行为才有能够得到认可的可能性。比如是在故意伤害行为或侵害名誉权行为面前还手自卫,一般会被当作互殴处理,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也是一个比较难于界定的条件。比如2004 年,长沙出租车司机撞死劫匪的案件被法院判为正当防卫不成立,就是因为司机是在劫匪逃离过程中将其撞死,劫匪的侵害行为在被车撞之前已经中止,因此这个司机的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满足时间条件的要求。
正当防卫的行为,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就属于正当防卫,这个防卫,是包括了自卫,以及保护他人、集体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见义勇为是同正当防卫密切相关的另一项制度,它的含义要比正当防卫更宽泛些,一般是指“非履行职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灾害事故中勇于救助的行为。”显然,除了跳进水中或火中救人等灾害事故中的英雄行为外,另一部分见义勇为举动就是正当防卫行为,只是不包括正当防卫中的自卫。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不足以弥补英雄的损失,“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形屡见不鲜。
针对这个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规划》要求,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在学习正当防卫制度法律适用标准时,有一个问题需要重点加以关注,就是妥善处理鼓励正当防卫与防止滥用防卫权的关系,这是正当防卫必须妥当把握的一个平衡点。针对当前社会中不敢防卫的现状比较突出、鼓励正当防卫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要走向滥用防卫权的另一个极端。“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和重大健康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引导或者助长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不计后果地滥用防卫权。正当防卫有其法定的认定条件,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都不是正当防卫。例如,在不法侵害人已被完全制服或者正在逃离时,仍然继续进行“追杀性防卫”,或者只是在发生口角,遭受推搡、掌掴等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时,即持刀将人捅成重伤甚至死亡,就属于滥用防卫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然发挥重要作用,值得大大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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